- 地下水取水井基本情况普查报告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丛书》编委会
- 3047字
- 2021-10-22 15:32:45
第二节 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报废的地下水取水井、未废弃的且日取水量5000m3及以上的地下水水源地(简称“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
地下水取水井按动力设备情况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两类。机电井是指以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带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按取水用途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灌溉机电井,指灌溉农田(含水田、水浇地和菜田)、林果地、草场以及为鱼塘补水的机电井;二是供水机电井,指向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的机电井,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水源井、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井、单位自备井及居民家用水井等。典型机电井型式见图1-2-1。
图1-2-1 典型机电井型式
人力井是指以人力或畜力提取地下水的水井,如手压井、轱辘井等。典型人力井型式见图1-2-2。
图1-2-2 典型人力井型式
地下水水源地是指向城乡生活或工业供水的地下水集中开采区,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水源地、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单位自备水源地等。典型地下水水源地布置见图1-2-3。
本次普查规定傍河取水的水井、有供水任务(含灌溉,下同)的自流井列入本专项普查范围,其中自流井按机电井进行普查。辐射井井数以其集水井的井数进行统计。
下列4种情形的水井不列入本次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范围。
(1)根据凿井目的,水井一般可分为取水井、排水井、回灌井、观测井4类。本次只普查取水井,排水井(如矿区疏排水井、工程降水井等)、专用回灌井、专用观测井不列入普查范围。
(2)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水井又称热源井,包括抽水井和回灌井。鉴于从抽水井抽取的地下水经冷量或热量置换后需通过回灌井回灌地下,其耗水量相对较小,故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水井不列入普查范围。
图1-2-3 典型地下水水源地布置
(3)地下水截潜流工程(包括坎儿井、截流坝等)不列入本次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范围。
(4)非凿井形式的泉水利用工程不列入本次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范围。
二、普查方式
对井口井管内径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m3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机电井”),逐井进行实地调查并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
对井口井管内径200mm以下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m3以下的供水机电井(以下简称“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在逐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
对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逐个进行详细普查,并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
三、普查内容
规模以上机电井。主要普查规模以上机电井的详细位置、成井时间、井深、地下水埋深、井口井管内径、井壁管材料、应用状况、机电设备配套情况、水量计量设施安装情况、地下水类型、所在区域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实际供水人口、实际灌溉面积、2011年取水量等取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管理单位名称及隶属关系等管理情况。
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主要以村为单位,普查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数量、实际供水人口、实际灌溉面积、2011年取水量等。
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普查水源地的名称、位置、投入运行时间、规模以上机电井井数、应用状况、所在区域情况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主要取水用途、多年平均年可开采量、设计年取水量、2011年取水量等取水情况,水源地保护及管理情况。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按照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方式与内容共设置3类普查表,普查对象、方式与内容见表1-2-1。
表1-2-1 普查对象、方式与内容
四、概念与口径界定
为了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普查,对地下水井普查相关的概念与口径进行了规定。
1.浅层地下水与深层承压水
本次普查根据地下水补给更新条件和水文地质特征,将地下水划分为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两类。浅层地下水是指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潜水以及与潜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承压水。深层承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深、与当地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而难于补给的承压水。
2.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次普查地下水质量标准采用国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分为5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地貌类型区
本次普查对地貌类型区的划分,采用第二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关于地下水资源评价类型区成果,即分为山丘区和平原区两类,其中山丘区包括一般山丘区和岩溶山区,平原区包括一般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包括山间盆地平原区、山间河谷平原区和黄土高原台塬区)、内陆盆地平原区和沙漠区。
4.城乡范围划分
本次普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以国函〔2008〕60号批复)进行城乡统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①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①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5.地下水水源地规模
本次普查对水源地的规模划分标准,依据《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结合地下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按如下标准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规模等级。①特大型:日取水量≥15万m3;②大型:5万m3≤日取水量<15万m3;③中型:1万m3≤日取水量<5万m3;④小型:0.5万m3≤日取水量<1万m3。
五、普查基础
为了按照统一的工作基础开展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对地下水取水井普查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基础信息进行了规范性预处理,主要包括制定统一的工作底图和工作表,分析提取统一规范的地下水相关基础背景数据。
1.制定统一的工作底图和工作表
由于本次普查中涉及许多地下水相关的专业技术信息调查,为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地下水取水井及水源地的地下水专业技术信息,且便于基层普查单位操作,形成规范统一的地下水井及开发利用信息,对本次普查表中涉及的“所在地貌类型区”“所取用地下水的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等调查信息,由省级普查机构依据以往有关成果在统一下发的1∶5万电子地图上绘制地貌类型区、深层承压水开采分布区等基础信息,形成统一的工作底图,并统一制作含有各村级行政区所在地貌类型区、所取用地下水的类型、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等信息的工作表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经调查分析复核后,提供给普查表填写单位使用。
2.统一规范的普查基础背景数据
由于地下水取水井普查专业性较强,以往有关资料及成果较为零散,为了较好地利用已有的资料成果审核、检验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对本次普查涉及的基础背景数据进行了统一整理分析。地下水相关基础背景数据包括第二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阶段的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各级水利统计年鉴发布的机电井数量及取水量,各级水资源公报发布的地下水开采量,以及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口、灌溉面积等社会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