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流域水土保持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流域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流域《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2 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流域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划分流域水土保持业务项目,按项目合理规范业务工作内容,核定业务工作量,力求定额标准科学规范,方便应用。

1.3 《定额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开展流域水土保持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不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因法律法规修订及实际工作需要,工作内容显著增加导致工作量显著增加的,不再适用本定额标准。

1.4 《定额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定额标准;二是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