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地震灾害

地震是群灾之首,具有突发性,发生时间、空间、大小的不可预测性,以及频度较高、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点,对社会影响较大。

由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和物质损失、环境和社会功能的破坏简称震灾或震害,一般分为地震原生灾害(Primary earthquake disaster)和地震次生灾害(Secondary earthquake disaster)。地震原生灾害即地震直接造成的灾害,包括人畜伤亡及房屋、道路、桥梁、大坝、电厂等各类建筑物的破坏;地震次生灾害即因地震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例如溃坝引发的水灾、因自然环境破坏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Tsunami)及对人们社会和经济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等。例如,2011年3月发生的东日本9.0级大地震,地震本身造成的破坏和伤亡并不大,但所引发的海啸和核灾难等次生灾害沉重打击了日本社会和经济,其深远影响难以估计。

本章重点介绍地震引起的水利工程场地地质灾害,以及地震动直接造成的水工建筑物震害。至于其他工业民用建筑物的震害,因不是本书关注的重点而予以忽略。

震害调查是了解结构破坏形态和机理的最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