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数字化测图

1.2.8.1 图根控制及其技术要求

因测区内农田较多,工矿居民点成条形分布,故直接在图根点上发展支导线,支导线须观测左、右角,具体技术要求详见表1.2。

表1.2 图根支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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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 数据采集

1.数据采集方法

碎部点数据采集采用TOPCON GTS—211D及TOPCON GTS—311型全站仪在测站上直接采集碎部点坐标,存储在仪器内,现场实时绘制测站草图,供数字化成图时参考,主要技术要求见表1.3。

表1.3 碎部点数据采集主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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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

(1)地形测图时,每一测站上的文件以当天日期命名。仪器架设在测站上,以较远的一点定向,用其它点进行检核,其角度检测与原角值之差不应大于1′。检测值超限时,应查明原因,在记录手簿上应写明。每站定向和检核后,可选远处目标固定明显、成像清晰的尖状构筑物(如电视塔顶、避雷针等)或房角为固定方向,测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固定方向,固定方向归零差不应大于1′。定向点、检核点方向值以及每次固定方向检查值应存进测站文件中。当固定方向归零差超限时,应将固定方向值配置至原来方向值。碎部点测量从上一次固定方向归零检查处重测。

(2)测站点至碎部点的距离一般不得大于定向边的长度,特殊情况不得大于定向边长2倍。

(3)测量地物点时,应尽量多采集它们轮廓明显点坐标;测量地形点时,应尽量多采集地形特征点坐标。对于少数施测困难的地方,可用钢尺量取尺寸到厘米,在草图上标明,最大量距为30m。

(4)测量碎部点时,棱镜应尽量放置在所测点最近处,仪器应照准碎部点,测取碎部点坐标;对电杆以及近处的地物点进行偏心观测。

1.2.8.3 地物、地貌要素测绘及《图式》运用

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按《图式》规定执行。

1.测量控制点

图根点用《图式》3.1.8节的方法表示。

2.居民地和垣栅

(1)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连线为准,对房屋不同层次、不同结构性质、主要房屋和附加房屋之间的关系,都应用分割线区分表示出来。

(2)房屋基脚轮廓线凹凸在图上小于0.4mm,简易房屋小于图上0.6mm时,可适当综合取舍。

(3)居民住房不注结构性质,只注层次。对房屋楼层高度低于2.2m和该层实际投影面积不足下层楼房面积范围1/2的假楼可不反映。图上房屋层次注记从2层起注。

(4)已建屋基或虽然基本成型但未建成的房屋,应绘出墙基外角的连线并加注“建”说明注记。

(5)居民院内高度不超过正常围墙高度的房屋,破坏房屋,面积小于2m2的房屋,临时性的围墙、工棚,可搬移的售货亭不表示。

(6)凡土墙以及用草、油毛毡、石棉瓦、塑料制品等材料制成的屋顶和用铁皮构建的房屋,均用简易房屋符号表示。

(7)房屋没有支柱的檐廊可不表示;有柱的檐廊用《图式》4.1.7节的方法表示,支柱配置表示,不代表实际位置;两端有支撑墙而中间无支柱的檐廊,用《图式》4.3.1.3表示;建筑部分超出房屋墙基的楼层称挑层,涉及三种情况,表示方法如下:①挑层宽度大于1m,挑层与主体房屋的分界线用虚线表示,当挑层宽度大于3m时,挑层应注记起、止楼层;②挑层小于1m时,虚线不绘,房屋的轮廓线以挑层的投影为准;③挑层下若有支柱,支柱配置表示,不代表实际位置。

(8)房屋中间或一角凹进,且上有盖顶,凹进部分外廓用虚线表示。

3.道路及附属设施

道路测绘,要求等级分明、位置正确,应按真实路边线位置表示,线段曲直和交叉位置的形式要反映逼真,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可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表示。

(1)等级公路应绘出铺面线、路基线。路肩宽度图上大于1mm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mm时以1mm绘出,并在图上每隔15~20c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并加注材质。

(2)宽度在3~4m,能通行手扶拖拉机的道路,用大车路符号表示(《图式》6.4.1)。

(3)乡村路较密集时,可视通行情况依小路符号表示(《图式》6.4.3),但应成网,并反映疏密特征。双线道路下的涵管选取主要的表示。

(4)图上宽度1mm以上的桥梁依比例尺用《图式》6.6.4a表示,其余的不依比例尺,用《图式》6.6.4b表示。

(5)宽度大于1m的涵洞用《图式》6.5.1a表示,小于1m的涵洞用《图式》6.5.1b表示。

(6)单位内部道路用《图式》6.4.4表示,并注记材质。

4.管线及附属设施

(1)永久性的电力线、通讯线均表示,电杆、铁塔均按真实位置测绘。同一杆架上有多种线路时,只表示主要的一种,但在分叉、中断处需交代清楚。电力线、通讯线图内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和内图廓处绘出10kV以上电力线连线方向。进入房屋的简易线路可不表示。

(2)主要道路上、两边及单位内部的上水、下水、电力、通讯等检修井宜测绘表示。消防栓均应逐个表示。

5.水系及附属设施

(1)池塘岸边线以上边线内侧绘出。水塘、鱼塘应加注“塘”或“鱼”,有水生作物的水塘,应加注水生作物名称。

(2)沟渠宽度超过0.5m以上以双线依比例尺表示。小于0.5m以单线表示,有堤的沟渠,其堤高出地面0.5m以上,按有堤岸沟渠用《图式》8.3.2表示。所有河流、沟渠均应绘出水流方向,单线沟渠在单线上注明水流方向。

6.地貌

(1)不绘制等高线。

(2)比高大于0.5m的堤、坎、坡等均应表示。各种陡坎、斜坡图上长度小于5mm的可不表示;当坎、坡较密时可适当取舍。

(3)田埂宽度大于0.5m的用双线符号表示,其余用单线表示。田埂较密时可适当取舍。

7.植被

(1)沿道路、沟渠、土堤、河流、水塘等成行排列的树林以行树符号表示。

(2)一年内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其它旱地、水生经济作物以及园地均按《图式》规定表示。房前屋后、单位院子里的零星菜地不表示。植被符号按“品”字形标注,间距应均匀。

(3)居民住宅前的水泥场地面积大于图上1cm2的用地类界表示其范围,并加注“水泥”,有线状地物的其范围以线状地物代替。

8.碎部点高程测注

(1)高程注记点用RTK直接施测。

(2)高程注记点应尽量分布均匀,高程注记点间距15~23m。

(3)对于田角、房角、桥中心、道路交叉转折点、地形起伏变化处、单位的主要出入口等地形特征点应优先测注高程,双线道路、主要堤堆顶,图上每隔10~15cm测注一点。

9.地理名称和注记

(1)工矿企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以及有名称的桥、闸、河流都应正确注记名称。

(2)村组名称以村组合并后名称为准。全名称较长者可省略注出,但含义要确切。

(3)所有名称应使用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方言字、地方字应注出拼音字母和汉字谐音。

(4)注记字体要清晰易读,指向明确。

10.避让原则

地形图上各种要素配合表示,采用次要地物避让重要地物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屋等建筑物边线与陡坎、斜坡、围墙等边线重合时,应以房屋等建筑物为准,其它地物可避让,位移0.3mm(地形图上,下同)表示。当简易房、棚房以围墙为其墙时,以围墙表示简易房、棚房的墙。

(2)当两个地物中心重合或接近,难以准确表示时,可将重要的地物准确表示,次要地物移位0.3mm或缩小1/3表示。

(3)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与道路(双线路边线、单线路中心线)重合时,以建筑物边线为准,道路可移位0.3mm。

(4)独立性地物与道路、水系等其它地物重物时,可中断其它符号,间隔0.3mm,将独立性地物完整绘出。

(5)双线路边与双线沟边重合时,双线沟边移位0.2mm表示;双线路边与单线沟边重合时,单线沟移位0.3mm表示;单线路边与双线沟边、单线沟边重合时,单线路移位0.3mm表示。

(6)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如道路、河渠、围墙等)重合,可省略不绘;与地面无实物的线状符号(如境界、电力线、通讯线等)重合时,可将地类界移位绘出,不得省略;当植被被线状符号分割时,应在每块被分割的范围内至少绘出一个能说明植被属性的相应符号。

1.2.8.4 数据、图形处理

1.测量数据编辑

野外采集数据存储在全站仪内,应及时传输到计算机中,数据传输软件采用南方CASS6.0数字化地形地籍成图软件。对野外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作任何删改。计算机中所存传输进的野外数据文件名,应与全站仪内所存文件名相同,各天所采集数据以前一天点号+1向后延续或在展点号后以不同色彩加以区别,以便于数字地形图的编辑。

2.数字化地形图成图

(1)数字化地形图成图采用南方CASS6.0数字化地形地籍成图软件。

(2)地形图分层,按表1.4执行。

表1.4 地形要素分层及各层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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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化成图的线条、注记应清晰美观,线型、线宽以及注记的规格、字体、字向、字距、字列按《图式》12.1~12.5规定执行。

(4)居民地建筑物及面状附属物的边线应严格闭合,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边线相交联结时必须使用“捕捉”方式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