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绝对与相对的“必然”
金先生一生有两本逻辑著作(普及性的简明读物除外),一本是1936年出版的《逻辑》,另一本是1979年出版的《形式逻辑》。前一本是他自己撰写的,后一本是他主编的。这两本书不仅书名不同,而且内容也不同。前面我们讨论过金先生在《逻辑》一书中关于逻辑系统的看法,并由此讨论过金先生关于逻辑的看法。现在我们则可以看一看金先生在《形式逻辑》一书中关于形式逻辑的看法。
我们知道,金先生从1961年开始主持讨论《形式逻辑》一书,并于1963年完成初稿,1965年交出版社,最终在1979年正式出版(49)。如果把这看作一个过程,那么也可以说金先生关于形式逻辑的看法有一个发展、形成并最终确定的过程。比如他在1962年的一篇文章中说:
16)为什么形式逻辑,特别是普通的形式逻辑,只限于重言式的形式结构呢?如果有这样的限制的话,概念怎么办呢?定义怎么办呢?一般的判断怎么办呢?归纳怎么办呢?我认为把普通的形式逻辑限制到重言式的形式结构是说不通的。(50)
这里再次出现了关于形式逻辑的解释,这大概可以说明关于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区别依然没有完全确定下来。这里关于重言式的结构的讨论则显然是指数理逻辑。至于这里所说到的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虽然指的是普通的形式逻辑,却是后来《形式逻辑》一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金先生显然是认为,关于重言式的讨论与关于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的讨论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在金先生看来,重言式是必然命题,它们构成逻辑系统,因此它们是与逻辑系统的必然这种性质相关的东西。关于形式逻辑的讨论之所以要突破这种限制,乃是因为要涵盖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东西,而这些东西显然不具备重言式这样的性质,因而不具有与必然相关的性质。如果我们分析得再仔细一些,其实还可以看出,概念、定义、判断、归纳等虽然是传统逻辑或后来《形式逻辑》一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是其中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它们并不是其中的最主要的部分。传统逻辑或后来的《形式逻辑》中最主要的部分,比如三段论,在这里恰恰被省略了。我认为金先生这样做并不是随意的,因为像三段论这样的东西恰恰表达了必然性,是与必然相关的东西。因而关于它们的讨论与关于重言式的形式结构的讨论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完全相容的。因此,金先生关于逻辑的看法虽然在表达上有了变化,比如使用“形式逻辑”,甚至使用“普通的形式逻辑”来扩大逻辑的范围,但是关于逻辑是什么的界线,即关于他心中的“必然”的界线,始终是清楚的。
此外,这里关于归纳的论述也是值得注意的。从引文14)和15)可以看到,在金先生谈到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及其排序的过程中,没有归纳的地位。而从16)则可以看出,他在那些地方虽然没有谈及归纳,却是把归纳包含在形式逻辑或普通形式逻辑之中了。因此,字面上看不到归纳,实际上却有归纳。在逻辑中从排除归纳到包含归纳,这显然也是一种变化。与辩证逻辑不同的是,金先生对归纳有许多理解,他甚至明确地从“必然”这种性质的角度论述了归纳。因此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金先生有关归纳的一些论述,由此看一看他的逻辑观的发展变化。
前面说过,金先生的《逻辑》一书排除归纳,但是后来他对自己的思想提出了批判。金先生指出,以前自己常说“逻辑是研究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必然关系的。这里说命题、说关系,显然是把蕴涵和推论都包括进去了。所说的蕴涵是必然的蕴涵,所说的推理是必然的推论”(51),由于自己认为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因而把归纳排除到了逻辑范围之外,但是自己的“这个看法是错误的”(52)。既然认为逻辑不应该排除归纳,就要说出理由。由于认为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就要检讨有关必然的看法。为了说明这里的问题,我把金先生的一大段话引录如下:
17)就是现在,我还是认为演绎的蕴涵是必然的蕴涵,演绎中的推理是必然的推论。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必然究竟是什么样的必然。简单地说,原书所说的必然是穷尽可能的必然,我现在还是倾向于这个看法。假如我们把这叫作必然的性质的话,我现在仍然认为它的性质就是这样。问题不在这一点上。问题是第一节里所已经提出过的:这个必然是有对的呢?是无对的呢?是相对于时间、地点、条件的呢?是不相对于时间、地点、条件的呢?正确的看法是承认必然的相对性、有对性。相对于时间、地点、条件的必然是具体的必然,它所包含的可能是具体的现实的可能。这样的必然一方面是相对于我们一时一地所达到的科学水平的,另一方面是相对于具体条件之下的客观规律的,这样一个看法之下的必然是客观事物的必然的反映。这样的必然是活的必然,不是死的必然;是辩证的必然,不是形而上学的必然。不夸大这个必然,不抹煞它的有对性。演绎中的必然,它的必然的蕴涵和必然的推论就不是和归纳所能有的必然对立的。排除归纳的不是科学的必然,而是形而上学的必然。批判了对于必然的这个错误的看法之后,排除归纳的“理由”之一就不存在了。(53)
我认为这段话很有意思,特别值得我们认真分析。
在这段话里,金先生对自己提出了批评。他对“必然”进行了分析,认为“必然”是有对的、相对的,这样的必然是相对于当下的科学水平和具体条件下的客观规律的,“是客观事物的必然的反映”。归纳所能有的必然大概就属于这一类。因此,既然认为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排除归纳就是错误的。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金先生还暗含着一些意思,比如演绎的必然是死的必然,是形而上学的必然,而归纳的必然是活的必然,是辩证的必然,甚至也许可以是“科学的必然”。如果不从史学的角度出发,大概很难理解这里的“辩证的”所含的褒义和“形而上学的”所含的贬义。但是我们至少从“活的”和“死的”这些字眼可以清楚地看出这里的褒贬。因此,这些用语本身就表明了金先生对自己的批判。从学理上看,金先生的批评则可以说仅仅是针对“必然”一词的用法和理解。他的意思实际是说,有两种必然:一种是演绎的必然,另一种是非演绎的必然(54)。既然说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就不应该把逻辑仅仅限于演绎。归纳是一种现成的非演绎学科,排除它当然是错误的。因此,金先生使人们可以相信他从学理上也对自己进行了批判。
但是我认为引文17)的意思绝不是这样简单,实际上它分为两部分。刚才说的都是其中的第二部分,此外还有第一部分,即其开始部分。在这一部分,金先生无疑是在维护自己以前的看法。“我还是认为”“我现在仍然认为”,这两句话的潜台词不过是说,“我那时关于必然的观点是正确的”。这实际上反映出金先生仍然在坚持自己的看法(55)。前面我们说过,1950年以前关于必然的看法是金先生的成熟的逻辑观。由此也可以说明,无论金先生的逻辑观后来有什么样的变化,他的成熟的逻辑观其实并没有什么改变。
但是这里显然就有一个矛盾。一方面金先生坚持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又批评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从文字上来看,金先生确实批评了自己;从理论上说,金先生也可以使人们相信他批判了自己。但是实际上他仍然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充其量也只能说,金先生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思:逻辑是研究必然的科学,这是不错的;问题是“必然”一词还有其他意义,考虑到其他意义,则可以说逻辑排除归纳是错误的。换句话说,逻辑的必然与归纳的必然是不同的,但是它们的必然也不是对立的。我们看到,金先生在讲到演绎和归纳的应用时的一些说明也是基于这样的看法和论证方式的。比如他认为,“脱离了具体的时间、地点的演绎还可以骗人,脱离了具体的条件的归纳根本就骗不了人。那个形而上学化了的‘必然’是不能引用到归纳上去的”(56)。这里的“骗人”无疑是贬义的,由此字面上依然可以使人相信金先生对自己进行了批判。但是“可以骗人”和“根本就骗不了人”大概还可以表明,二者作为方法是有区别的。可以骗人和不能骗人似乎只是一种能量上的区别,但是“根本”一词的使用却绝不仅仅是说明能量的,它似乎至少可以说明,这两种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又比如,金先生认为,“针对一时一地的具体条件和该时该地的科学水平,正确的归纳推论是必然的”(57),“不以形而上学化了的‘必然’做标准的话,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归纳推论一定不可能是必然的”(58)。这些论述虽然强调了归纳是必然的,但都是有前提的。正是由于有这些前提,因此这里所说的必然都是非常弱的,与演绎的必然是完全不同的。此外还可以看到,金先生的表达也是非常弱的。一方面,他在归纳推论的前面加上“正确”一词,因而实际上并没有说出归纳推理是必然的,一如他甚至说错误的演绎“推论也不是必然的”,这实际上也就没有说演绎推理不是必然的(59)。这确实给人一种奇怪的感觉:难道论述演绎的必然与归纳的不必然需要有“正确”和“错误”之分的考虑吗?另一方面,他以否定的方式来表达,因而终究也没有肯定地说出,我们有理由认为归纳推论一定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