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方法主义

为了要说清楚在战争中起着如此巨大作用的方法和方法主义的概念,我们必须概略地观察一下支配一切行动的那套逻辑结构。

法则,这一对于认识和行动都同样适用的最普遍的概念,就词义来讲,显然带有某种主观性和武断性,但它恰好表达了我们和外界事物所必须遵循的东西。对认识来说,法则表明事物同它的作用之间的关系;对意志来说,法则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与命令和禁令具有同等的意义。

原则,同法则一样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但它没有法则那样严格确定的意义,只有法则的精神和实质。当现实世界的复杂现象不能纳入法则这种固定形式时,运用原则就可以使判断有较多的自由。因为在原则不能适用的场合,必须依靠判断来处理问题,所以,原则实际上只是行动者的依据或指南。

如果原则是客观真理的产物,适用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就是客观的;如果原则含有主观的因素,只对提出它的人有一定价值,那么它就是主观的,通常称为座右铭。

规则,常常被理解为法则,但是却和原则具有同等的意义。人们常说“没有无例外的规则”,却不说“没有无例外的法则”。这表明人们在运用规则时可以有较多的自由。

从另一个意义上讲,规则还是根据外露的个别特征去认识深藏的真理,并确定完全符合的行动准则。所有的比赛规则,数学中所有的简化方式等,都属于这一类。

细则和守则,也是对行动的规定,它涉及的是一些更细小、更具体的情况,这些情况太多且过于琐碎,不值得为它们建立一般性的法则。

最后,还有方法和方法主义。方法即方式,是从许多可能的办法中挑选出来的一种常用的办法;方法主义则是根据方法,而不是根据一般原则或个别细则来决定行动。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用这种方法去处理的各种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事实上不可能完全如此,至少应该保证相同的部分尽可能多,换句话说,这种方法应该适用于最可能出现的那些情况。因此,方法主义不是以个别的情况为前提,而是以各种相似情况的或然性为基础,建立并提出一种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真理。如果以同样形式反复运用这一真理,不久就可达到机械般的熟练程度,最终可以自然而然地做出正确的处理。

法则这个概念,对于认识作战来说是多余的,因为战争中错综复杂的现象不会很有规律,而有规律的现象也不那么错综复杂,所以法则这个概念并不比简单的真理更为有用。凡是能用简单的概念和言词来表达的,而用了复杂的、夸张的概念和言词,那就是矫揉造作、故弄玄虚。在作战理论中,法则这个概念对行动来说也是不适用的,因为在这里各种现象变化多端而且极为复杂,所以普遍得足以称为法则的规定是没有的。

但是,如果想使作战理论成为固定的条文,原则、规则、细则和方法都是不可缺少的概念,因为在固定的条文中真理只能以这种浓缩的形式出现。

在作战方法中,战术理论最可能成为固定的条文,因此,上述概念在战术中也最为常见。非不得已,不得用骑兵攻击敌人队形完整的步兵;在敌人进入有效射程以前,不得使用火器;战斗中要尽量节约兵力,以备最后使用。这些都是战术原则。所有这些规定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绝对适用的,但指挥官必须铭记在心,以便当这些规定中所包含的真理可以发挥作用时,不致失去机会。

如果发现敌人生火做饭的时间反常,就可以断定敌人准备转移,如果敌人在战斗中故意暴露自己的部队就意味着佯攻,这种认识真理的方法就叫规则,因为从这些明显的个别情况中可以推断出其中包含的意图。如果说,在战斗中一旦发现敌人的炮兵开始撤退就应该立即猛烈地攻击敌人是一条规则,那就意味着,从个别现象推测出整个敌情,再根据这个敌情得出一条行动规定。这个敌情显示:敌人准备放弃战斗,正开始撤退,而在这个时候,它既不能进行充分的抵抗,也不像在撤退过程中那样便于完全摆脱我方。

至于细则和方法,只要训练有素的军队掌握了它们并把它们作为行动的准则,那么战争准备的理论就会在作战中起作用。有关队形、训练、野战勤务的一切规定都是细则和方法。有关训练的规定主要是细则,有关野战勤务的规定则主要是方法。这些细则和方法跟实际作战密切相关,它们都是作战方法中现成的方法,必然包括在作战理论中。

但是,对于自由使用军队的活动却不能规定细则,即不能规定固定的守则,因为细则是不能自由运用的。与此相反,方法作为执行任务的一般办法(如前所述,这种办法是根据或然性制定的),作为对原则和规则的精神实质的把握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只要它不失去本来面目,不成为一套绝对的和必需的行动规定(即体系),而是可以代替个人决断,在一般办法中可供选择的最简捷和最佳的方法,它就可以列入作战理论。

在作战中常常按方法办事是非常重要和不可避免的。只要我们想一想,在战争中有多少行动是根据纯粹的假定或在完全弄不清情况的条件下决定的,我们就会相信这一点了。这是因为敌人会阻挠我们去了解那些对部署有影响的情况,时间也不允许我们充分去了解,而且即使我们知道了这些情况,也由于范围太广,过于复杂,不可能根据它们来调整一切部署,所以我们常常不得不根据几种可能的情况进行部署。只要我们想到,在每一事件中需要同时考虑的具体情况是无穷无尽的,那么我们除了进行由此及彼的大致推想,根据一般的和可能的情况进行部署以外,就没有其他任何办法。最后,我们还要提到,职位越低,军官的人数越多,就越不能指望他们具有独立的见解和熟练的判断力。除了来自勤务细则和经验的见解以外,就不应该要求他们有其他的见解,我们就不得不教给他们一套类似细则的方法,作为进行判断的依据,防止他们越出常规地胡思乱想,在经验特别有用的战争领域里,胡思乱想是特别危险的。

我们还必须承认,方法主义不仅是不可缺少的,而且还有很大的优点,那就是反复运用同一种方法,在部队的指挥上可以达到熟练、精确和可靠的程度,从而减少战争中的阻力,使机器便于运转。

因此职位越低,方法就用得越多,就越必不可少;职位越高,方法用得越少,到最高职位,方法就完全用不上了。因而方法在战术中比在战略中更能发挥作用。

从最高角度来看,战争不是由大同小异的、处理得好坏取决于方法好坏的无数细小事件构成的,而是由需要分别处理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各个重大事件构成的。战争不是一片长满庄稼的田地,收割时不需要考虑每颗庄稼的形状,收割得好坏仅仅取决于镰刀的好坏;而是一片长满大树的土地,在这片土地上,用斧头砍伐大树时,就必须注意到每棵大树的形状和方向。

军事活动中方法使用得多少,并不取决于职位的高低,而取决于事情的大小。统帅处理的是全面而重大的事情,所以他较少使用方法。统帅如果在战斗队形、布置先头部队和前哨方面,采取老一套方法,不仅会束缚他的部下,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束缚他自己。固然,这些方法可能是他自己创造的,也可能是他根据情况采用的,但是只要它们是以军队和武器的一般特性为根据的,也可以成为理论研究的对象。然而像用机器制造东西那样,总是按照同一方法来决定战争计划和战役计划,却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但只要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理论,对作战的研究还不够完善,职位较高的人有时也不得不破例地使用方法主义,因为在这些职位较高的人当中,有一部分人没有条件通过专门的研究和上层社会的生活来提高自己。他们在那些不切实际而又充满矛盾的理论和批判面前无所适从,他们健康的智力接受不了这些东西,于是除了依靠经验以外没有其他办法了。因此,在必须和可以单独地自由处理问题的场合,他们也喜欢运用从经验中得来的方法,也就是仿效最高统帅所特有的行动方式,这样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方法主义。腓特烈大帝的将军们总是采用所谓斜形阵势,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将军们总是采用绵长战线的包围战法,而拿破仑手下的将领们则常常集中大量兵力进行血战,从这些办法的反复运用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一套袭用的方法,由此可见,高级指挥官也可能仿效别人的方法。如果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理论,有助于研究作战方法,有助于提高那些力图上进的人们的智力和判断力,那么方法主义的作用范围就不至于这样大,而那些被看作是不可缺少的方法,至少会是理论本身的产物,而不是单纯仿效的结果。一个伟大的统帅无论把事情办得多么高明,他办事的方法中总有某些主观的东西,如果他有一种特定的作风,这种作风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他的个性,而他的个性同仿效他的将领们的个性不会总是一样。

在作战方法中,要完全摒弃这种主观的方法主义或作风,既不可能也不正确。相反地,应该把它看作是战争的总的特性对许多个别现象所产生影响的一种表现。当理论还没有预见和研究这种影响时,就只能依靠方法主义。革命战争有它特殊的打法,这不是很自然的吗?但哪一种理论能预先把它的特点包括进去呢?可惜的是,一定情况下产生的方法很容易过时,因为情况在不知不觉地发生变化,而方法本身却没有改变。理论应该通过明确而合理的批判去防止这种过时的方法被使用。1806年,普鲁士的一些将军们,例如路易亲王在萨尔弗尔德,陶恩秦在耶拿附近的多恩山,格拉韦特在卡佩伦多夫前面和吕歇尔在卡佩伦多夫后面,都因为袭用了腓特烈大帝的斜形阵势而全军覆没。这不仅因为这种方法已经过时,而且还因当时方法主义已使智识极为贫乏,所以才导致了霍恩洛厄的军队史无前例的惨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