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第一节 概述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的危害:

1.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为医疗机构最大限度救助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提供帮助。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市场监督管理、农业行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督管理、农业行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停止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6.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其他措施,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