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如前所述,确定行文方向的基础是发文机关和主送机关之间的层级关系,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理解行文所涉及的这两个主体。

发文机关,即公文的制发单位、发出单位,通俗来讲就是“以谁的名义”发文。有的主动发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问题或要求,主动推进工作。有的被动发文,接到来文后再制发公文。发文机关必须对所发出的公文承担法定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自己的发文。

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承担主要办理、执行、贯彻任务。写作时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除主送机关之外,还有另外一些机构收到公文,这些机构被称为抄送机关。

从发文机关角度而言,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了解公文内容但不承担主要办理任务,只在需要时提供协助。抄送机关根据需要来选择确定,很多公文没有抄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判断和确定行文方向的依据,只能根据发文机关和主送机关之间的层级关系来界定行文方向,不能根据发文机关与抄送机关之间的关系来界定。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下级机关发文,如果涉及重要事项,应当同时抄送给上级机关。例如,本级单位关于下级机构调整工作制发通知,主送给本级的下级单位,同时抄送给本级的上级机关。这种情况下所使用的通知,不能被视为上行文。

“发文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带有强烈的党政色彩。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并不适合采用这些名称。有的企业在公文管理制度中用“发文单位”“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之类的概念来替换,这样做完全可以。为简化表述,本书采用“机关”这一概念。无论叫什么名称,在公文处理和文件撰写中它们的实际功能相同,都代表公文流转节点。

当使用“发文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这三个名称时,务必注意立场角度的统一,这三个名称都是站在制发公文机构的立场上命名的,该机关“发”文,同时该机关也“送”文(主送和抄送)。

将“主送机关”等同为“收文机关”是不严谨的。

原因之一,“发”和“收”是从不同角度体现的动作,“发文”的角度在主动发出的机关,而“收文”的角度转移到了被动接收公文的机关。原因之二,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会收到文件,而“收文机关”到底是指哪个呢?可见该名称指向是模糊的。

从公文工作实施主体角度来看,“发文机关—主送机关”完全可以成立,但“发文机关——收文机关”明显不妥。

发文机关、主送机关及抄送机关名称,在公文中都要明确体现。标明发文机关名称的位置主要有版头、标题、署名(落款)及公章。标明主送机关名称的位置主要有主送(抬头)、版记(主送机关数量较多且无法在主送位置标明时,需要移至版记)。标明抄送机关名称的位置主要是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