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新的反贪污运动

在“新三反”运动结束不久,贪污浪费现象重新抬头,到1953年底,已经相当严重。例如,根据哈尔滨市人民监察委员会1953年底的调查,在70多个财经企业及基本建设、政法、文教工作单位中,竟然有50个单位发现了新的贪污事件,贪污公款公物共37540万元。湖南出了地方国营邵阳牛马司煤矿工程处处长先后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共计人民币2600多万元,而其中1480多万元全部被其挥霍的案件。同时,浪费现象也很严重。有些领导干部以“制度许可”为借口,任意挥霍公款。贪污浪费现象的发展蔓延,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警惕。中共中央果断采取措施,一场新的反贪污运动开展起来。

1954年6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从严惩治贪污罪犯》的社论。该社论强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现象,是不可能通过一次轰轰烈烈的运动就根绝了的。反对贪污盗窃的斗争,将是长期性的斗争。如果我们被“三反”、“五反”运动的胜利冲昏了头脑,看不见这种长期斗争的形势,放弃了必要的警惕和戒备,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和克服贪污盗窃的现象,这种现象就一定会发展蔓延,给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带来严重损害。社论还提出了肃清贪污现象的办法:一是必须经常不断地对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的教育和阶级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品质、阶级觉悟和社会主义热情,培养和激发工作人员对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腐化堕落生活的强烈憎厌情绪;二是对于已经发现的贪污盗窃分子,实行严惩;三是在所有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中,必须经常不断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和揭发各种官僚主义现象,消灭一切可供贪污盗窃分子利用的空隙;四是大力加强人民监察机关的工作。为此,中共中央要求在所有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中,经常检查和揭发各种官僚主义现象,严惩已发现的贪污分子。

1954年11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国务院监察部党组《关于“三反”后所发生的贪污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三反”运动以后,贪污的罪行已大大减少了,但是近一年来贪污现象又在不断地发生。其特点是:大部分发生在财经企业部门的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直接管钱管物的一般干部中,基层合作社的贪污现象尤为严重;贪污分子中,“三反”前有过贪污行为的重犯占很大比例;贪污款数虽然是百万元以下者占多数,但也有一亿元以上的大贪污犯;贪污行为更加隐蔽。

针对上述特点,中共中央进一步提出制止贪污现象的具体措施:各部门领导人必须对干部加强思想教育和政治领导,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切实树立爱护国家财产的道德观念,并领导他们经常开展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无情斗争;惩处违法贿赂干部的资本家,依其性质、情节、程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法律制裁;建立正规的人事制度,录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执行组织手续,反对不经正式手续而滥用人员的现象;各部门领导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倾听群众的呼声和反映,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对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从而堵塞发生贪污现象的漏洞;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贪污案件,应该及时地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以加强纪律,教育干部。

在制约干部特权、防止脱离群众方面,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也制定了许多制度规则。1953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做出了《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从厉行增产节约、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加强和集中力量顺利地实现国家建设计划的目的出发,对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党派、团体等负责人赴各地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当地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等方面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经过不间断的、大规模的反贪污运动,到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新中国成立之初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局面得到有效控制,腐败的大案要案大大减少,党风、政风进一步端正,社会风气得到了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