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廉政建设史纲
- 张雪娇 邹谨 黎抒屏
- 4770字
- 2022-05-26 20:25:12
一 中共八大,中国共产党对廉政建设的新思考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大会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及其经验,正确分析了国内外形势和当前国内社会的主要矛盾,确定了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经济文化需要的主要任务,并制定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针政策,突出地提出了执政党建设的问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整风运动与干部廉洁教育。这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重要价值。
毛泽东在八大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还有严重的缺点。在我们的许多同志中间仍然存在着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作风,这就是: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和组织上的宗派主义。这些观点和作风都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是不利于党内和党外的团结的,是阻碍我们事业进步、阻碍我们同志进步的。必须用加强党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大力克服我们队伍中的这些严重的缺点。”[1]
刘少奇向大会所做的政治报告全面分析了党风廉政的形势,指出:“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到第八次代表大会期间,随着革命的胜利和国家状况的变化,党本身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党的组织壮大了。现在党已经有一千零七十三万党员,其中工人党员占百分之十四,农民党员占百分之六十九,知识分子党员占百分之十二。党的组织已经分布到全国,并且分布到各个民族……整个来说,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了,党的工作经验是更加丰富和全面了,党的团结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巩固了。”[2]但同时,刘少奇还指出:“在党领导了国家政权以后,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的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对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过去我们进行了反对贪污浪费和违法乱纪的群众斗争,以后又粉碎了以阴谋手段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高饶反党联盟。在今后,我们还必须经常从思想上和组织上进行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经常把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清除出党。”[3]为了指明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方向,刘少奇特别提出:“一个好党员、一个好领导者的重要标志,在于他熟悉人民的生活状况和劳动状况,关心人民的痛痒,懂得人民的心;他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同人民同甘苦共患难,能够接受人民的批评监督,不在人民面前摆任何架子;他有事找群众商量,群众有话也愿意同他说。只要我们的党是由这样的党员组成的,我们就永远有无穷无尽的、不可征服的力量。”[4]
朱德在讲话时指出,勤俭节约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克勤克俭,成家立业”应成为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和经济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和遵守的原则。他强调,尽管过去我们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铺张浪费、讲究排场、随便挥霍老百姓的金钱的现象仍然是很严重的,我们必须动员全党来抵制这种不良倾向。
周恩来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一些缺点和错误,有许多是和领导上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分不开的。有些领导同志高高在上,不接近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主观地处理问题和布置工作,因而所做的决定就很难正确,甚至发生错误。而上级的官僚主义,又助长了下级的命令主义。对这样的官僚主义现象,必须迅速加以纠正。
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对党内存在的缺点做了进一步的分析。他指出:“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来说,不是比过去减少而是比过去增加了。而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结果,必然发展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这种错误在我们党内也不是比前几年减少而是比前几年增加了。”[5]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和预防这些问题呢?为此,党的八大对廉政建设做出许多严格而切实的规定。
(一)密切联系党外人士,加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监督
邓小平指出:针对上述情况,“党必须经常注意进行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斗争,经常警戒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为此,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6]我们既需要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由于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执政党的地位,还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有一些党员,稍稍有点工作成绩,就自以为了不起,就看不起别人,看不起群众,看不起党外人士,似乎当了共产党员,就比非党群众高出一头,有的人还喜欢以领导者自居,喜欢站在群众之上发号施令,遇事不愿意同群众商量。这实际上是一种狭隘的宗派主义倾向,也是一种最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7]
除此之外,当时,在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的许多工作人员中,滋长着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倾向。不少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不接近群众,不重视调查研究,不了解工作中的真实情况,骄傲自满情绪严重,他们夸大个人的作用,强调个人的威信,只能听人奉承,不能受人批评监督,甚至有品质恶劣的人,还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我们党内还有一种人,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关系颠倒过来,完全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人民中间滥用权力,在执行决议、指示的时候,对群众不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是企图一切依靠命令行事。“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反人民的作风,这是旧时代统治阶级作风在我们队伍中的反映”[8]。我们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种作风,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有的处分。
在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密切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广泛地吸收党外人士参加这一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在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以后,在他们的立场和我们的立场比以前更接近以后,他们可以给我们的帮助只有越来越多。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继续扩大同党外人士的合作,使他们在我们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和在国家各方面的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9]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
中共八大会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党是依靠全体党员和全党各个组织来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因此,正确地解决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关系,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的问题。在我们党内,长期以来,由党的集体而不是个人决定重大的问题,已经形成一个传统。但在实际工作中,违背集体领导原则的现象还经常发生,如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这些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的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了强迫通过。对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办法,必须坚决加以反对。“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10]会议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这样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任何抱有这种想法或支持这种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党决不姑息任何以“老爷”自居的人。
会议还特别强调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防止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的问题。会议指出:个人崇拜是一种有长远历史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也不会不在我们党的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它的某些反映。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执行中央反对突出个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继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法制建设和教育,党员干部应成为遵守国法的模范
中共八大会议指出,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时候的。但是,无论是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还是就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步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再继续存在,甚至拖得很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为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做了数不清的工作,成绩是空前的。但我们绝不能因为这些成绩,就把存在着的某些不重视法制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掩盖起来,而不注意它的严重性。目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我们有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还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注意。在不少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中,经常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至于在同群众直接有关的工作上,更经常发现有脱离群众的强迫命令的作风,往往把好事办成坏事,招致群众的不满。对于这些恶劣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
我们党对国家法制历来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党必须重视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更重要的是,必须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列入日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只有党的监察委员会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地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才能更有保证。
(四)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
中共八大明确提出要把我国的国家机关建设成为勤勉的、廉洁的、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为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为克服官僚主义,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一是必须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经常检查各级政府中党组织的工作外,党委的各个工作部门应当负责建立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经常监督;二是必须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三是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机关的应有作用;四是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的监督,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和揭露,严厉处分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的人。
中共八大在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较全面地总结了执政党廉政建设的经验,对于党风和廉政建设问题,中国共产党表明了坚决的态度,鲜明地提出从思想教育和健全法制等方面抓起,首次明确地在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反对个人崇拜的思想,并提出了对党和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这些思想和主张,有的是从前未曾提出的,有的以前虽提出来了但不明确或不够深刻,虽然比较符合当时的国情和党情。中共八大表明党对党风和廉政建设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探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时期的廉政建设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