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一并签订物业协议合法吗?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有时会被要求一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此份协议来开展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按理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来选聘,那开发商这样一揽子打包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服务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此规定可看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但合同的内容是涉及业主的。一方面,由于开发商对于房子的销售过程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无法确定房子何时卖完;另一方面,这时候业主的入住率也没有达到法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小区又需要物业公司进行一定的管理,比如打理小区的绿化、维护相关的设备设施等。因此,出于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考虑,为实现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开发商要求一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