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 程筱璇 蔡文映
- 639字
- 2024-11-28 18:36:27
15.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会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事项进行约定,以便物业公司依约履行。在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的物业公司也会自行对一些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例如,物业公司公开承诺为小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凡业主报修的,物业公司将在1小时内响应等。此种公开承诺由物业公司单方作出,并且没有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中,那么该承诺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履行呢?
《民法典》第938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公开承诺将在1小时内响应业主的报修需求,且该承诺是有利于业主的,因此,物业公司的上述承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外,物业公司制定的服务细则也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若物业公司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