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情况吗?

物业公司的服务是面向全小区的,而非个人定制类型的服务,然而,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衡量标准,业主“众口难调”往往令物业公司感到困扰。物业服务是否合格的评价需要依靠业主感知,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将物业服务情况向业主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也能避免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理者,其管理行为应该受到业主的监督。为了配合业主监督的权力,物业公司应当首先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告知义务,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业主定期公开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将物业服务情况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