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