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协议判例精解与实务指引
- 郭雪 杨科雄
- 828字
- 2022-06-24 17:39:13
序言
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最初可以更多或者更偏重于用强制力甚至暴力去实现其制度目标,但当国家治理到一定阶段时,不仅公共服务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甚至最初的警察职能也可以视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而且完全依靠暴力统治,无法有效进行国家治理。因此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这些柔性的治理手段慢慢地开始出现,因为其越来越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利益,且治理成本具有相对优势,国家往往愿意用这种柔性方式来实施统治、管理、治理、服务,这是一种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其中协议是必然的选项之一,而且一直为大多数人所推崇。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开启了行政协议诉讼的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行政诉讼角度对行政协议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行政协议的实体和诉讼法律制度,也指导了行政协议在各方面顺利开展实践。在理论上,虽然一致认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但是,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理论上都阐释不清,在实践中更是困惑,导致许多问题争论不休。我们认为,行政协议很多问题模糊不清,主要是因为没有理解其理论基础与制度逻辑,而理论基础与制度逻辑和其之后的实践选择是有密切关联的。本书依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合同理论和制度,收集了近百个近年来法院裁判的行政协议案件,归纳阐释其裁判规则和实务指引,供读者借鉴和参考。
归纳和阐释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要义是本书真正的关注所在。对所选案例的评析,无关裁判本身的对错,这是司法最终原则的必然要求;同一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裁判,也不一定是裁判尺度不统一,其往往是不同情境下法官结合个案进行的最优选择,也是裁判规则走向统一和合理的必由之路。本书虽力求准确和科学,但因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欢迎斧正。
郭雪 杨科雄
2021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