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

(2015年10月19日 民办函〔2015〕372号)

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期,我部陆续接到举报,反映有些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存在行为不规范和冒用民政部名义的问题,有的设立分支机构和专项基金过多过滥,有的对所属机构疏于管理,出现了合作单位以国家民政部主管的社会组织或“国家民政部**基金”等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活动的情形,还有的擅自称其开展的投资经营项目得到民政部的认可和支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坚持政社分开原则,加强行为规范,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全程监督合作项目,切实履行职责。

三、社会团体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时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规范有序设立,并切实加强管理。

四、社会组织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开展活动,不得冠以民政部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

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民政部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