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统一土的工程分类,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系为工程用土进行分类而编制,其内容包括对土类进行鉴别,确定其名称与代号,并给以必要的描述。由此可使工程用土的名称得到统一,并对土的工程性状有定性的了解。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土的基本分类。各行业在遵守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本标准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土均是适用的。但混凝土中采用的砂、石骨料不属土的范畴。

本标准中所指的“土的分类”是从土的基本特性出发,以土的颗粒尺寸、水理性质等为界定指标的分类体系,是土的基本分类。对于特殊性土(如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盐渍土等),其性质与其成因、环境、状态、结构性等有关,除按照本标准分类以外,还应根据土的特殊性(如胀缩特性、湿陷性、有机质含量等),依据相应土类的技术标准进行分类。

各行业在工程中对土的分类有各自的专门需要,细节繁多,难以统一规定,故本标准只能从整体上建立共同遵守的体系,较为原则与概括,属通用分类范畴。各行业可据此延伸与充实,编制符合需要的专门分类标准。

1.0.3 土的分类指标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土的工程分类是土工试验的内容之一,分类指标试验应遵照土工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