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试验设备

7.2.1 动力触探试验设备应包括落锤、座垫及导杆、触探杆和探头等机件。各类型动力触探试验机件的规格和加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图D.0.2、表D.0.2 的规定。

常用类型的动力触探设备机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规定,以协调实现试验基础条件符合现有积累的经验关系。

7.2.2 探头应采用高强度钢材制作,表面淬火后硬度应满足HRC=4550。

常用类型的动力触探设备机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规定,以协调实现试验基础条件符合现有积累的经验关系。

7.2.3 落锤应采用圆柱形,其中心通孔直径应比导杆外径大34mm,重型和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设备须配备自动落锤装置。

常用类型的动力触探设备机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规定,以协调实现试验基础条件符合现有积累的经验关系。

7.2.4 重型和超重型动力触探的座垫直径应不小于100mm,且不大于落锤底面直径的一半;导杆长度应符合试验锤击标准落距的要求,座垫和导杆的总质量不应超过25kg。

常用类型的动力触探设备机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规定,以协调实现试验基础条件符合现有积累的经验关系。

7.2.5 探杆接头与探杆应有相同的外径,接头连接容许偏心度为0.5%。

常用类型的动力触探设备机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规定,以协调实现试验基础条件符合现有积累的经验关系。

7.2.6 探头直径磨损不得大于2mm,锥尖高度磨损不得大于5mm。

常用类型的动力触探设备机件的技术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规定,以协调实现试验基础条件符合现有积累的经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