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水泥工厂厂址选择应结合水泥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特点,有害因素危害状况,建设地点的环境、水文、地质、气象以及人群职业健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本条是水泥工厂选址的原则性规定,要求不仅要满足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还要结合水泥生产特点因地制宜综合分析。

4.1.2 水泥工厂选择建设地点宜避开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和自然疫源地。

断裂带是指应力易于积累和发生地震的场所。

地下采空区指地下开采残留大量的采场、硐室、巷道等。由于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地下采空区在强大的地压下,容易发生坍塌等事故。

自然疫源地是指自然界中某些野生动物体内长期保存某种传染性病原体的地区。

以上三类地区均不宜作为建设地点。

4.1.3 水泥工厂选址应根据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确定。季风区水泥工厂应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向;主导风向区的水泥工厂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应根据地域特点,权衡最小风频、污染风频和污染系数关系选择厂址。

由于水泥工厂粉尘和废气排放量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本条规定在选址过程中必须考虑风向、地形等因素,减少对相邻区域影响。由于我国地域广,应综合考虑选址地区风对污染物扩散的影响。

4.1.4 水泥工厂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地段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防洪标准,并结合水泥工厂机械化程度与自动化程度较高、机械设备和电气仪表被洪水淹泡后修复困难、水泥成品浸泡后即报废的特点,本条规定了当水泥工厂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地段时应提高计算洪水位。

4.1.5 水泥工厂与周边的城镇和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提出本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