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厂区外部规划

本节为新增章节。

6.3.1 发电厂的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输电线路和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址的自然条件,全面考虑,综合规划。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的厂外部分规划,主要是指厂区外一些设施的合理布置。厂区外的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施、水工设施、灰渣输送和处理设施,输电线路、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厂区外部规划是在选定厂址并落实了各个主要工艺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应在已定的厂址条件和工艺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全面研究、统筹规划,以达到优化设计的目标。

6.3.2 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专用线应从国家或地方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上接轨。专用线不应在区间线上接轨,并应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且应充分利用既有设施能力,不过多增加接轨站的改建费用。发电厂的燃料及货物运输列车宜优先采用送重取空的货物交接方式。发电厂不宜设置厂前交接站。

2 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与其他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建设的可能性以及建设费用、建成后的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保证码头与发电厂厂区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3 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城乡现有公路相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4 厂区与厂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间应有道路连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5 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m,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4m,困难条件下也可为3.5m;专用运灰道路、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根据运量及运卸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从运输的三种方式铁路、水路和公路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电厂运量的增加,电厂接轨站改造工程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部分铁路部门运量规划偏差较大,导致站场规模亦偏大,设备、股道利用率低,强调接轨站的改、扩建要充分利用既有设施能力。

考虑到部分厂外专用道路有装卸检修设备及管道要求,因此推荐采用4m。连接生活区的道路宽度推荐采用7m是考虑到该道路要满足职工通勤安全需要,当长度较短时,尚考虑了自行车行驶条件。专用运灰道路及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视运量、行车组织及运卸设备出力大小、车型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6.3.3 发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条件、环保要求和本期与扩建的关系等,通过方案比选,合理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应做好取、排水建筑物和岸边(或中央)水泵房的布置及循环水管(或沟)的路径选择。

2 对于循环供水系统和生活供水系统,应做好厂外水源(或集水池)和补给水泵房的布点及补给水管的路径选择。

3 应考虑水能的回收和水的重复利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增加了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的要求。

6.3.4 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

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设计关系到长期运行的安全和满发,在工程设计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减少建设费用和用地,应充分利用既有防洪(涝)设施,同时宜根据自然条件和安全要求,适当选择泄洪沟(渠)、防洪围堤或结合厂区围墙修筑挡洪墙。

6.3.5 厂外灰渣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避免贮灰场灰水给附近村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设计中应结合当地规划的防洪能力综合研究确定。当贮灰场置于江、河滩地时,应考虑灰堤修筑后对河道产生的影响,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文件。

2 灰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避免影响农业耕作。

3 当采用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公路或河道及码头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系原规范第2.3.10条的修改。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灰管线的布置要求;增加了采用不同运输方式运灰渣时需综合考虑的因素。

6.3.6 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规划,避免交叉。

本条为新增条文。

目前一些电厂基建完成后,送电走廊成了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城镇和工业规划区一般不允许架空电气线路走廊的布设,因此,在电厂规划过程中,需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6.3.7 厂外供热管线应合理规划,并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系原规范第2.3.13条的修改。

6.3.8 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的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本条为新增条文。

近年来,各个安装和施工单位积累了丰富的施工安装经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强管理,施工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比原先的指标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在回填地区,为节约土方,施工场地的标高可比厂区适当降低,采用台阶式布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