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煤粉制备

9.2.1 磨煤机的形式应根据煤种的煤质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电厂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选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优先选用中速磨煤机。

系原规范第6.2.1条的修改。

磨煤机选型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 466的规定。

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具有煤种适应范围广,煤粉较细,煤粉均匀性好,无石子煤排放、负荷调节能力强等优点,同时可以用于正压运行,具有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特点,运行较灵活,可以双进双出、单进单出、单进双出等状态运行。

目前,引进技术国产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产品已相当成熟,拥有大量制造和运行业绩,国产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仅个别部件或材料需要进口,设备价格也比初期下降较多,因此,适宜采用钢球磨煤机的煤种,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选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

9.2.2 制粉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选用常规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2 当选用高、中速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中速磨煤机时,运煤系统应有较完善的清除铁块、木块、石块和大块煤的设施,并应考虑石子煤的清除设施。

3 当采用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且空气预热器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正压冷一次风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4 易燃、易爆的煤种宜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

系原规范第6.2.2条的修改。

制粉系统选型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 466的规定。

9.2.3 磨煤机的台数和出力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的台数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0t/h~410t/h级的锅炉,每台炉应装设2台磨煤机,不设备用磨煤机。130t/h级及以下容量的锅炉,每台炉宜装设1台磨煤机。

2)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在最大钢球装载量下的计算出力,按设计煤种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的115%;按校核煤种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3)每台锅炉装设2台及以上磨煤机时,当其中1台磨煤机停止运行,其余磨煤机按设计煤种的计算出力,应满足锅炉不投油稳燃的负荷要求。必要时可经输粉机由邻炉来粉。

2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的台数和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不设备用磨煤机。220t/h~410t/h级的锅炉,每炉应装设2台磨煤机;130t/h级及以下容量的锅炉,每台炉宜装设1台磨煤机。每台锅炉装设的磨煤机在制造厂推荐的钢球装载量下的计算出力,按设计煤种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的115%,按校核煤种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2)当采用高、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应设备用磨煤机。220t/h~410t/h级的锅炉,每炉宜装设3台磨煤机,其中1台备用;130t/h级及以下容量的锅炉,每台炉宜装设2台磨煤机,其中1台备用。磨煤机的计算出力应有备用容量。在磨制设计煤种时,除备用外的磨煤机的总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耗煤量的110%。在磨制校核煤种时,全部磨煤机按检修前状态的总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系原规范第6.2.3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220t/h~410t/h级锅炉磨煤机台数和出力的选择要求。

9.2.4 煤粉炉给煤机的形式、台数、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煤机的形式应根据制粉系统设备的布置、锅炉负荷需要、给煤机调节性能、运行的可靠性并结合计量要求等进行选择。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给煤机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及承压能力,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给煤机也应有较好的密闭性以减少漏风。

2 给煤机的形式应与磨煤机形式匹配,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钢球磨煤机中间贮仓式制粉系统,可采用刮板式、皮带式或振动式给煤机。

2)直吹式制粉系统应采用密封、调节性能较好的可计量的皮带式或刮板式给煤机。

3 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匹配。对配置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机组,1台磨煤机应配2台给煤机。

4 刮板式、皮带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的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对配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给煤机,其单台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单侧运行时的最大给煤量要求。

系原规范第6.2.4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的给煤机选择要求。

9.2.5 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炉型应采用对称给煤,给煤设备不应少于2套,当其中1套给煤设备故障时,其余给煤设备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耗煤量。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给煤机选择要求。

9.2.6 给粉机的台数、最大出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的接口数相同。当锅炉设有预燃室时,应另配置相应数量的给粉机。

2 每台给粉机的最大出力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设计出力的130%。

系原规范第6.2.5条。

9.2.7 贮仓式制粉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输粉设施。输粉设备可选用螺旋输粉机、刮板输粉机、链式输粉机或质量可靠的其他形式的输粉机,其设置原则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布置条件的两台锅炉的煤粉仓之间可采用输粉机连通方式。

2 输粉机的容量不应小于与其相连磨煤机中最大一台磨煤机的计算出力。

3 当输粉机长度在40m及以下时,宜单端驱动;长度在40m以上时,宜双端驱动。

4 输粉机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 对高挥发分烟煤和褐煤不宜设输粉设备。

系原规范第6.2.6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第1款中“具备布置条件”是指输粉机能够水平布置且输送距离不宜过长。

9.2.8 排粉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粉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

2 排粉机的基本风量应按设计煤种的制粉系统热力计算确定。

3 排粉机的风量裕量不应低于5%,压头裕量不应低于10%,风机的最大设计点应能满足磨煤机在最大钢球装载量时所需的通风量。

系原规范第6.2.7条的修改。

由于目前基本上不推荐采用负压直吹式系统,故取消了原规范中“对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排粉机,应采用耐磨风机”的规定。

9.2.9 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应设置密封风机。密封风机的台数、风量和压头的裕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锅炉设置的密封风机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当每台磨煤机均设密封风机时,密封风机可不设备用。

2 密封风机的风量裕量不应低于10%(基本风量按全部磨煤机计算),压头裕量不应低于20%。

系原规范第6.2.8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对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也应设置密封风机的要求。另外,对密封风机风量和压头裕量仅规定了下限。

9.2.10 除无烟煤外,制粉系统应设防爆和灭火措施,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的有关规定。

系原规范第6.2.9条的修改。

9.2.11 煤粉炉如果设置一次风机,其形式、台数、风量和压头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当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冷一次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其他调速风机。

2 冷一次风机的台数宜为2台,不设备用。

3 一次风机的风量和压头宜根据空气预热器的特点和不同的制粉系统采用。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冷一次风机按下列要求选择:

1)风机的基本风量按设计煤种计算,应包括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的一次风量、制造厂保证的空气预热器运行一年后一次风侧的漏风量加上需由一次风机所提供的磨煤机密封风量损失(按全部磨煤机计算)。

2)风机的风量裕量宜为20%~30%,另加温度裕量,可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

3)风机的压头裕量宜为20%~30%。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主要针对410t/h级煤粉锅炉,如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提出了一次风机的选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