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 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
- 5588字
- 2022-07-12 17:19:10
4.4 信息设施系统
4.4.1 信息设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
2 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
信息设施系统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提供信息资源整合,并应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基础支撑设施。依据现有信息设施的技术状况,本标准对建筑内的各类信息化应用功能需要的信息设施所涵盖的系统做了罗列,并以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架构规划、系统配置为依据,分别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语音应用支撑设施(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数据应用支撑设施(信息网络系统)、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对各系统提出满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所需的要求。各系统应适应数字技术发展及网络化传输的必然趋向,推行以信息网络融合及资源集聚共享的方式作全局性统一性规划和系统建设。
在本标准第5章~第18章的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中的信息设施系统,均按照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的排序方式进行展开。
4.4.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信息设施系统。
4.4.3 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引入建筑物内;
2 应支持建筑物内各类用户所需的信息通信业务;
3 宜建立以该建筑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条件;
4 信息接入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并应具有多种类信息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条件;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139等的有关规定。
物联网以信息的统一、网络的融合、资源的共享、应用的互通以及终端的互兼等方式,实现相关的信息服务融合在一起。信息接入系统是外部信息引入建筑物及建筑内的信息融入建筑外部更大信息环境的前端结合环节,本标准对信息接入系统满足信息通信的功能及采用有线和无线的接入方式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应以建筑物(或群体建筑)作为基础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信息架构的技术条件,并适应发挥信息资源更大化功效的云计算方式等,这是符合现代智能技术应用发展的趋向要求。
4.4.4 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条件和使用需求等,进行系统布局、设备配置和缆线设计;
3 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兼顾差异、路由便捷、维护方便;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融合趋向,并应成为建筑内整合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递的通道;
5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选择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信息缆线;
6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阻燃及耐火等级的缆线;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措施;
8 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宜配置相应的管理系统。
4.4.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通信接续;
2 应适应移动通信业务的综合性发展;
3 对于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应配置室内区域屏蔽系统;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4.4.6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的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2 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 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及卫星通信机房等应设置在满足卫星通信要求的位置。
4.4.7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并应满足建筑内语音、传真、数据等通信需求;
2 系统的容量、出入中继线数量及中继方式等应按使用需求和话务量确定,并应留有富裕量;
3 应具有拓展电话交换系统与建筑内业务相关的其他增值应用的功能;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的有关规定。
4.4.8 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内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的环境状况,设置天线位置、选择天线形式、确定天线输出功率;
3 应利用基站信号,配置室内天馈线和系统无源器件;
4 信号覆盖应均匀分布;
5 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应具有对系统语音和数据的管理能力;
6 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等功能;
7 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远程监听、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8 应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无线对讲系统应防止信号泄露和防范外界信号干扰。
4.4.9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的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及使用需求,进行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
2 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撑建筑内多种类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应成为建筑内各类信息通信完全传递的通道;
3 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
4 应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对智能化系统的信息传输,应按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的负载量分析、应用架构形式优化等要求进行处理,并应满足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实现的统一性要求;
5 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6 应根据信息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设备,并应根据用户工作业务特性、运行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拓扑架构形式等,配置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信息通信链路、信息端口及信息网络系统等;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和网络管理系统,建筑物内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部的相关信息网互联时,应设置有效抵御干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8 宜采用专业化、模块化、结构化的系统架构形式;
9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本条说明如下:
1 信息网络系统是遍及于智能建筑自身体内传递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神经系统,本标准对该系统设计提出了为实现智能化系统工程新的应用功能,应适应智能化技术数字化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的要求,并需对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输作各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负载量的分析、符合应用合理构建形式的优化等综合处理的规定,同时,宜注重对各类智能化系统网络作融合的统一性规划等。
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信息网络系统,根据承载业务的需要一般划分为业务信息网和智能化设施信息网,其中智能化设施信息网用于承载公共广播、信息引导及发布、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建筑设备监控等智能化系统设施信息,该信息网可采用单独组网或统一组网的系统架构,并根据各系统的业务流量状况等,通过VLAN、QoS 等保障策略提供可靠、实时和安全的传输承载服务。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物理线缆层、链路交换层、网络交换层、安全及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系统五个部分的设计及其部署实施。系统应支持建筑内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类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确保安全管理、服务质量(QoS)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等。
各类建筑或综合体建筑,核心设备应设置在中心机房;汇聚和接入设备宜设置在弱电(电信)间,核心、汇聚(若有)、接入等设备之间宜采用光纤布线。终端设备可以采用有线、无线或混合方式连接。
信息网络系统外联到其他系统,出口位置宜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和路由功能的设备。系统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各类别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特征及信息传输要求。系统中的IP相关设备应同时支持IPv4和IPv6协议。系统中的IP相关设备应支持通过标准协议将自身的各种运行信息传送到信息设施管理系统。系统参考模型见图4。
3~6 各类业务信息网涉及等级保护的要求,设计时需根据系统应用的等级规定,严格遵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相应等级的网络安全要求。
7 现代建筑的业务运行、运营及管理等与信息化管理核心设施的安全密切相关,如运行信息不能及时流通,或者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等造成的信息丢失、通信中断、业务瘫痪等,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业务重大危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等。而对于政府、金融等建筑,当今业务运行与信息化设施的不可分割的依赖性而愈加显现,因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意义甚至关系到政府办公职能的信息安全、国家和人民的金融秩序等,对此应高度重视及严格管理。由此,在进行建筑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外部城市信息网互联时,必须设置防御屏障,确保信息设施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
图4 信息网络系统模型图
9 系统应支持通过标准协议将自身运行信息纳入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
4.4.10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类电视节目源;
2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及传输系统;
3 卫星广播电视系统接收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等应设置在满足接收要求的部位;
4 宜拓展其他相应增值应用功能;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
4.4.11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2 业务广播应根据工作业务及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按业务区域设置音源信号,分区控制呼叫及设定播放程序。业务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通知、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寻呼、报时等;
3 背景广播应向建筑内各功能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音源信号。背景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背景音乐和背景音响等;
4 紧急广播应满足应急管理的要求,紧急广播应播发的信息为依据相应安全区域划分规定的专用应急广播信令。紧急广播应优先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
5 应适应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化播控方式的应用发展;
6 宜配置标准时间校正功能;
7 声场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及声学指标的要求;
8 宜拓展公共广播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的有关规定。
公共广播系统已成为各类建筑应用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配置,系统提高技术性能的相关功能包括:分区播放、分区语音寻呼、分区及全区紧急广播、消防信号联动、多级音源优先级设定的功能,还包括:系统功放热备份、开放通信协议、网络化音频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音频网络化传输及控制、图形化操作界面、集中控制与分散控制相兼容、分区音频信号处理、可编程多音源播放列表,还可包括:多路分区并行总线能力、远程监控、时钟协议同步、自动生成日志文件、环境噪声监测及自动音量补偿、中心音源与本地音源可路由调配、设备故障报警等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是紧急广播中的一种形式。
4.4.12 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并分别按会议(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等类别组合配置相应的功能。会议系统的功能宜包括音频扩声、图像信息显示、多媒体信号处理、会议讨论、会议信息录播、会议设施集中控制、会议信息发布等;
2 会议(报告)厅宜根据使用功能,配置舞台机械及场景控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功能等;
3 具有远程视频信息交互功能需求的会议场所,应配置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
4 当系统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运行交互功能要求时,宜采取会议设备集约化控制方式,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化交互式管理;
5 应适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并应采用能满足视频图像清晰度要求的投射及显示技术和满足音频声场效果要求的传声及播放技术;
6 宜采用网络化互联、多媒体场效互动及设备综合控制等信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数字化系统技术和设备;
7 宜拓展会议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8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的有关规定。
会议系统的功能包括:音频扩声、会议讨论、视频显示等,还包括会议表决、摄像跟踪、集中控制、电子白板、视频会议、灯光辅助等,还可包括会议录播、同声传译、会议签到等功能。
4.4.1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源库,并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
2 宜由信息播控中心、传输网络、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标识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并应根据应用需要进行设备的配置及组合;
3 应根据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格、几何形态及安装方式等;
4 播控中心宜设置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应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种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并应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端设备。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4.4.14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功能:
1 应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时钟系统;
2 应具有高精度标准校时功能,并应具备与当地标准时钟同步校准的功能;
3 用于统一建筑公共环境时间的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钟的组网方式,且系统母钟应具有多形式系统对时的接口选择;
4 应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