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概论
- 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 南京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编著
- 5678字
- 2022-07-07 17:48:50
第一节 社会排斥理论与残疾人问题研究
一、社会排斥理论
社会排斥理论是近年来经常被运用的理论,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从社会排斥的角度,探讨社会问题的深层次根源。社会排斥的本意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各种歧视或偏见,这种歧视和偏见意味着“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利,不愿意别人分享”。随后,社会排斥的概念通过泛化的途径成为一个专门性概念,是对已有的社会剥夺、边缘化、歧视等理论概念的丰富和深化。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社会排斥与诸多概念一样,至今仍没有一个获得广泛认同的含义。英国“社会排斥办公室”将社会排斥定义为:“某些人或地区遇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1]在认同这一解释的同时,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教授还主张:社会排斥是由游戏规则造成的。中华女子学院石彤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过程。[2]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李斌博士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是指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3]
众多学者在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分析社会问题时也提出了不同的研究范式。其中,法国学者西尔弗(Silver,1995)和德汉(De haan,1998)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们将社会排斥分为三种不同的范式:“团结型”“特殊型”和“垄断型”。“团结型”范式认为,社会排斥是一种个人和整个社会之间的纽带的削弱与断裂过程;“特殊型”范式认为,排斥是群体性差异的体现,这种差异否定了个人充分进入或参与社会交换或互动的机制;“垄断型”范式认为,群体差异和不平等是重叠的,它将社会排斥定义为集团垄断所形成的后果之一,其表现是权力集团通过社会关闭来限制外来者的进入。以残疾人为例,这一群体长期处于失业或低层次的就业状态,这迫使他们逐渐退出了社会交往舞台的中心,将自己的活动范围局限于家庭之内。他们逐渐被社会主流所排斥,成为边缘化的社会群体,这与团结型范式的要义很契合。残疾人群体之所以与整个社会的联系不断弱化,除了其生理障碍,主要原因是社会补充条件不足,这些因素导致他们职业技能低下,多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无力与高技能的健全人争夺高层次工作岗位。一旦高技能的健全人取得了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就会逐渐表现出固化和代际传递的趋势,进而对原本就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政治资本等各方面都非常缺乏的残疾人群体表现出强烈的排斥倾向,剥夺其向上流动的机会,使残疾人群体形成日益负面的自我评价,从而无法进入社会主流。这显然是特殊型范式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写照,是垄断排斥造成的恶果。
二、当前残疾人所面临的社会排斥
据统计,全世界共有5亿多残疾人。而我国目前的残疾人已经接近90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涉及1/5的家庭。对于残疾的界定,世界各国说法不一。世界卫生组织曾根据残疾对人的生理功能和社会功能不同程度的影响,把残疾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为功能、形态残疾(Impairment),这种残疾是因后天致残而使功能丧失;第二级是丧失功能残疾(Disability),它是因先天残疾而使功能丧失;第三级是社会功能残疾(Handicap),这是从社会功能障碍的角度而言的。[4]我国在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后,首次确定了残疾人的定义,并且写入了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5]这一定义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是一致的。目前,在我国的8500多万残疾人中,各类残疾人所占的比例如下:视力残疾人占14.6%,听力言语残疾人占34.3%,智力残疾人占19.7%,肢体残疾人占14.6%,精神残疾人占3.8%,多重和其他残疾人占13.0%。
残疾人问题是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小康”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指标,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综合概念。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问题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小康社会的整体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双重转轨过程中,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各方面的状况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残疾人至今依然在观念、教育、就业等层面受到种种社会排斥。
(一)观念排斥
宏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念,在形成有关残疾的文化观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不列颠国家是典型的等级社会结构,由于残疾人的工作能力较差,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任何人竞争都处于劣势,因而不可避免地处于社会阶梯的底层。在以宗教迷信为主要价值标准的社会,残疾往往被解释为恶魔迷惑、对罪恶的惩罚或者被上帝选中的证明。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曾经把人类社会分为“神的时代”“英雄的时代”“人的时代”三个阶段。“神的时代”和“英雄的时代”可谓是无知和迷信的时代,人们往往从宿命论出发,认为残疾是上天(神明)对一个人的惩罚。因为在那两个时代,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有的人一生下来就盲聋哑、智障等,当然也不会知道缺碘引起智力低下,骨髓灰质炎导致小儿麻痹症和肢体残疾等。于是,宿命论的残疾人观便形成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往往不同步,所以尽管“人的时代”早已到来,但前两个时代所形成的那种落后残疾人观,依然积淀在人们的意识里。英文“disability”意为无能,中文的“残”与“废”总是如影随形,因残而废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长达几千年。残等于废、等于无能的思维定势长期以来严重地损害和歪曲了残疾人的形象,残疾人也往往因此遭到主流社会的排斥。尽管“以人为中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促使当权者曾经采取了某些符合人性的措施,例如《礼记》中谈到了收养残疾人的问题,周朝的时候,盲人还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采风”。但是几千年来,将残疾人视为无用之人的观念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将残疾人看作负担的境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新制度主义认为,约束有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之分,正式约束只有在同非正式约束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功能。作为正式约束的法律,如宪法、刑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明文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宗旨在于促进残疾人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但是由于社会偏见与各种陈腐观念等非正式约束的存在,社会主导群体在观念上没有很好地接纳残疾人,而是将之排斥在外,各种正式制度所赋予的残疾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如生存权和发展权)难以实现。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残疾人与社会是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这种互动首先体现在社会以具体的条件、方法和途径,影响、塑造并指导残疾人的社会行为,社会制约着残疾人的自我选择、自我表现及自我评价。总之,社会对残疾人观念上的排斥,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和获得平等权益的最大障碍,是其他各种社会排斥的根源。
(二)就业排斥
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是保障残疾人生存权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然而,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却远不如人意。据抽样调查统计,全国15岁以上的残疾人当中,有劳动能力者为27.42%,有部分劳动能力者为42.99%,残疾人的待业率为49%(健全人为3%)。[6]当前,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正因为种种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所以即使在同等的条件下,残疾劳动力也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实际上,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会录用健全人而排斥残疾人。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会面临一系列新的社会排斥。大多数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较差,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出现危机。加上近些年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排斥,按比例就业的模式也是困难重重。
(三)教育排斥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可以提高人力资源质量,从而获得更高、更有效的社会产出水平。人们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即人力资本)可以通过投资(投入时间、金钱、精力等)获得,而接受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存量的关键所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尽管国家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与职业培训,但认真分析后不难发现,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条文都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并不健全。所以,我国的残疾人教育状况长期以来都不容乐观,残疾人遭到的教育排斥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1991年全国的文盲半文盲率为15.6%,其中残疾文盲占68%;1991年年底全国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为97.8%,而盲聋哑、智障儿童的入学率不到10%。[7]另有调查表明,6—14岁残疾学龄儿童约600万,有学习能力者为89.7%,而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只有6%。[8]至于中等以上教育,1984年以前,我国残疾人几乎进不了中等以上学校的门。1984年后修改了体检标准,每年有1700人左右虽符合政审、成绩和体检标准,应被大学录取,但仍有900人被排斥于大学门外。到1992年,全国接受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只有5000余人。[9]
(四)其他排斥
在社会生活中,残疾人除了要面对上述的观念排斥、就业排斥和教育排斥外,在别的方面还遭受到许多社会排斥,如环境排斥、交往排斥等。从女性主义视野来看,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父权主义主导的社会,是一个强势群体主宰的社会。虽然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残疾人与健全人就一样都是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也是从那时起,社会似乎就成了健全人的专有社会,所以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像残疾人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听见他们的呼声,无形之中就把他们排斥在外。例如: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都有台阶,轮椅无法进入,自来水龙头、公共卫生设备也不适合于残疾人使用等等。另外,据报道,目前全国只有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发达城市(如深圳、广州),以及残疾人较多的城市(如唐山市)开始建设起较为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其他中小城市几乎没有无障碍道路,至于无障碍的其他建筑物设计更是寥寥无几。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条件。残疾人要回归社会、参与社会,但社会却有意无意地在他们面前设置了许多让他们无法逃避的环境障碍,他们只能被排斥在健全人的生活圈之外。法国学者德汉认为,弱势群体的劣势地位往往导致某些社会排斥,而这些排斥又导致更多的劣势和更大的社会排斥,并最终形成持久的多重剥夺。[10]某一个人或群体一旦被社会认定为残疾人,观念排斥、就业排斥、教育排斥及其他排斥就会接踵而至,共同构成排斥残疾人的一张强有力的网。各种社会排斥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恶性的怪圈。其中,观念层面的排斥是最根本的,教育排斥、就业排斥等都是在观念排斥的基础上产生或延伸的。
三、消除社会排斥与促进社会融合
英国学者克莱尔(Clare)指出:“各种社会排斥过程无不导致社会环境动荡,终而至于危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11]伊莎贝拉(Isabelle)也认为:“假如越来越多的人被排除在能够创造财富、有报酬的就业机会之外,那么社会将会分崩离析,而我们从进步中所获得的成果将付诸东流。”[12]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排斥的忍受度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弘扬人道主义,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各种排斥,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性选择。
首先,增加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在社会树立全新的残疾人观,这是消除残疾人社会排斥的基本前提。中华民族素有关心、照顾、帮助、保护残疾人的传统美德,《周礼·地官司徒》载有“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的施政纲领,把“幼、老、穷、残”联系在一起,均属照顾之列;《礼记·礼运》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残疾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社会代价,用怎样的观点看待残疾人是消除社会对残疾人各种排斥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用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树立起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
其次,开展职业培训,推进残疾人就业,增强残疾人自身的“造血”功能。当前应该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一方面加大福利企业的改革力度,提高福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最终降低残疾人的失业率,增强他们的“造血”功能。
再次,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残疾人要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社会融合,其根本就在于教育。要全面推广随班就读的模式,提高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如盲人按摩等。
最后,加强残疾人立法工作,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尤其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总之,消除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排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配合。既要依赖经济的快速发展,又需要观念的更新,还有待法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残疾人所面临的种种社会排斥。法国学者傅立叶曾说过:“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社会解放的天然尺度。”历史走到今天,我们可以说,残疾人的解放程度——消除各种社会排斥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样是衡量现代社会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