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残疾人事业发展基本理论

第三节 残疾人社会工作介入理论

一、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定义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实施,它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伤残、克服环境障碍,使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专业活动。[14]

残疾人社会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一是社会工作者,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受过社会工作相关训练的,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二是残疾人,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案主、服务对象。这里的残疾人,不仅仅指残疾人个体,也包括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群体。

三是专业手法,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手段,主要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三大直接手法,以及社会工作行政与研究两大间接手法。

四是具体服务,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内容,具体包括康复、教育、就业、心理援助、社会关怀等。

与其他群体的社会工作相比,残疾人社会工作具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除了受社会或者自然条件的限制,使自己生活在困境中外,残疾人及其群体更多的是由于自身的身心伤残或残疾而难以像健全人一样生活,他们遭受的痛苦和不幸是双重的。

二是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一方面,我国残疾人数量非常庞大,因而残疾人社会服务需求的总量巨大;另一方面,残疾人面临着生理、心理和社会三重压力,故其需求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等。

三是工作过程的艰难性。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通常都是健全人,一般很难具有与残疾人相似的生活经历或创伤遭遇。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的“同理心”的表达,以及服务需求适切性的考虑,远远比对其他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困难得多。如果在工作中处理不当,给残疾人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比其他群体更加严重。[15]

正因为上述特殊性,所以残疾人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帮助,更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征

传统的残疾人工作是由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实施的,行政色彩浓厚、服务手段单一。与传统残疾人工作不同,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实施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崇尚专业的社会伦理精神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为指导、以残疾人为对象的助人自助服务。在为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群体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基本的道德理念:

(1)与其他服务对象不同,残疾人需要更长时间的护理和照料;

(2)残疾人康复服务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

(3)残疾人康复需要多领域专家的共同努力;

(4)残疾人服务需要专业社工和残疾人社会支持网络的共同参与;

(5)残疾人关心的是外观形象、残存功能和社会角色;

(6)倡导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残疾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身体的残缺,存在形象不好、交流困难和自卑感强等问题,需要社会工作者特别耐心、细心、贴心;加上社会工作者没有与残疾人一样的经历,很难感同身受,这就更需要社会工作者具有坚忍不拔的毅力和乐于奉献的精神。[16]

(二)善于利用社会支持网络

对残疾人来说,常见的困难包括经济、教育、就业、医疗、交通等许多方面,经常困扰他们的是行动不便、听力视力障碍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交往困难。因此,与其他弱势群体相比,残疾人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善于挖掘社会资源、利用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以满足残疾人多元化、长期性的服务需求。

(三)有效利用民间调解方式

虽然我国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制度和工作体系,但人民调解员介入的多是比较重大、涉及司法的纠纷,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介入社会工作领域内的大量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中国文化历来强调“和为贵”,民间调解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当然,除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调解方式,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解。

(四)善于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作为社会工作者,要善于利用宏观社会工作的方法营造有利于残疾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工作者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工作者可以通过提供政策建议间接影响社会立法,通过社会倡导实现社会整体关怀,从而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多的政府关怀和社会关爱。

三、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原则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实施,它不仅要解决残疾人个体的问题,解决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群体的问题,还要解决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诸如教育、就业等问题,甚至要去探究残疾这一社会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相信残疾人的能力或潜质

人都是有能力或潜质的,“相信案主的能力”这一观念,要求社会工作者充分相信残疾人的能力或潜质;但不应该站在健全人的角度看待残疾人的能力,应该从残疾人本身的视角看待其能力和潜质。

(二)多从社会层面介入残疾人问题

残疾是一种社会现象,要反对将残疾视为病态、等同残废。残疾人的问题不是其自身的问题,是社会造成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多从社会角度看待残疾,将残疾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多从社会层面入手解决残疾人问题,让“社会去适应残疾”,通过消除社会障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多从历史和文化角度理解残疾人

社会工作者多是健全人,很难以常规手段,如同理心感受和体验残疾人的困难。因此,作为专业人士,社会工作者应多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理解残疾人,去体会和感受残疾人群体的社会经历,通过社会倡导让更多的人理解、善待残疾人。

(四)相信残疾人有自身的幸福感

虽然有时残疾人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但是他们依然乐观向上、热爱生活,并努力追求幸福。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必须坚信残疾人有自身的幸福感,尽力协助他们去发现人生的快乐、实现人生的幸福。

(五)确信残疾人有权掌控自己的生活

“案主自决”的社会工作理念要求社会工作者坚信残疾人有权掌控自己的生活。残疾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人生、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活,他们有权决定一切与自己相关的事宜,这是残疾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工作者不能包办代替。[17]

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相关理论:正常化理论与增能理论

(一)正常化理论

正常化理论是用来分析如何看待诸如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残疾人等某些特殊的社会群体的理论。在社会工作领域中,正常化理论一般有两种含义:

(1)以服务对象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认为,以往由于贴标签,社会工作者会把残疾人等工作对象的行为视为异常,并采用主流社会通行的所谓“正常”的方法去治疗他们,实际上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在一些社会工作者、治疗者或助人者眼中不正常的行为,其实在服务对象的群体里完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助人者把自己看问题的眼光强加在受助者身上,换言之,问题实际上就是出在助人者对服务对象的任意标定上。

(2)所谓正常化,就是为受助者提供与平常人相似的生活环境,包括让他们回到自己熟悉的平常社会,过常人的生活。英国倡导和推行的社区照顾就含有这种意义。美国“全国智力迟钝公民协会”曾对正常化的界定是:帮助残疾人获得一种尽量接近健全人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的日常生活模式及条件尽量与社会中大多数人一样,而不是有意地将他们区分开来。之所以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强调这一点,源于社会工作承认所有人(包括残疾人等)都有尊严和价值。[18]

正常化理论引出了一个对残疾人社会工作共同的启示,即残疾人社会工作尤其需要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去看待事物,不可妄加臆断、随意标定。

(二)增能理论

“增能”(Empowerment),又称“充权”或“赋权”,指协助弱势群体或个人排除各种主观和客观的障碍,以增强其自身的责任感,并通过自身正面的经验来激发个体内在的动力,使他们努力改变自己的生活。增能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被边缘化,是因为从个体方面看,个人体会到强烈的无力感导致无法与环境交流,从环境方面看,周围环境中也存在直接与间接的障碍和限制,使个人无法参与社会、发展自我。针对个体“失能”的原因,要帮助他们增能,就需要打破受助者的内在负面的自我定义,协助他们加强权利感,提高控制自己生活及未来命运的能力。增能需要一个内在的转化过程,即将无助、无能感的心态转化为自信、自尊。增能的重要目标是协助形象低落及丧失权利感的人重新捡拾自己的能力,让他们重建自我价值,有信心去控制自己的生活,并积极地影响和改善与他们有关的社会政策。同时,在社区层面或服务机构内部也要努力为他们争取平等机会,通过改善残疾人生活的社会环境,调整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机会。从保障残疾人生存的最基本的层次出发,帮助残疾人实现教育、就业等基本社会权利,残疾人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增强了与社会的联系,获得正面体验,进而建立自信,获得自尊,实现社会参与。最后,帮助残疾人维护群体的权益,调动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为自己负责。

许多关于残疾人、老人的供养及照顾理论在把服务对象看作弱势的人群时,忽视了人是有潜能的、是可以改变的这一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念。增能理论站在人的发展立场上,认为通过一定的方法,残疾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失去的机体的、社会的功能,从而进入一般的、正常的社会生活。增能不但可以增强其原本丧失的机体功能,而且可以增强他们的生活信心,甚至可以减轻他们对社会的“拖累”。增能理论是以人的发展理论为基础的,它关注人的基本价值的实现。按照增能理论的理解,增能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康复可以使残疾人已丧失的功能得以恢复,教育和培训可以发掘他们的潜能,外界生活、活动条件的改善可以减少他们表现自己能力的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