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残疾人事业发展政策法规研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按照法律条文的顺序,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在康复服务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三,在教育权益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突破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既明确、具体,又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第四,在劳动就业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在文化生活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第六,在社会保障方面,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把章名由“社会福利”改为“社会保障”,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无人员供养,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电信服务优惠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

二、残疾人的权利救济、法律责任及具体措施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六大亮点。

第一,强化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一是强化对残疾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保障。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各章中,均相应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和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三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二,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总结全国各地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一是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五是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六是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七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三,强化无障碍环境的规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近年来,无障碍环境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制定了无障碍设计规范,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无障碍建设使大批残疾人能够走出家门、回归社会,也使儿童、老年人、伤病者受益匪浅。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无障碍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方面的职责;二是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和保护做出了规定;三是对信息无障碍做出了规定;四是对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做出了规定。此外,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还有对选举无障碍、无障碍设备和工具、导盲犬等做出了规定。

第四,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的各项规定得以实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针对法律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规定了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类型:一是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三是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四是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五是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六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

第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责任。国内外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为此,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四是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社会保障、无障碍创造条件。

第六,明确残疾人组织的职责。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各级残联和残疾人组织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是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二是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四是规定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五是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或者相关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规定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