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土地产权理论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其主要包括土地产权权能理论,土地产权结合与分离理论,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理论,土地产权商品化、配置市场化理论。上述理论对指导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深远现实意义。

1.土地产权权能理论

马克思笔下的土地产权权能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吴易风研究认为,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结合体。周诚把土地所有权划定为一级所有权,其他则是二级权能。洪名勇认为,土地产权包括终极所有权以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其他多种权能。本研究认为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是所有权,其最大特点是排他性。当全部土地产权权能集中由一个产权主体行使时,是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当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能从土地产权内剥离出来并集中由另一个产权主体行使时,是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或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

2.土地产权结合与分离理论

所有的土地产权权能都既可以全部集中起来,由一个产权主体行使,又可以从中分离出一项或几项权能,独立运作。其基本原则是:分离和独立后的土地产权既要在经济上获得实现,又要使土地产权的分离和独立形成新的经济关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典型形式:一是土地终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结合在一起,由一个产权主体行使。二是在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能与土地终极所有权相分离并独立运作。三是在土地公有产权制度下,土地终极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的分离,从而形成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占有者的分离的多元化土地产权主体格局。

3.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理论

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理论。马克思以他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作为基本方法对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进行了科学的论述,形成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土地产权制度是原始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土地私有产权制度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土地产权制度由原始公有演变为奴隶制私有、封建私有、资本主义私有、社会主义合作社——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和共产主义无土地产权制度的过程,是土地产权制度自身不断扬弃和发展的过程。其中,共产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和最高阶段。

4.土地产权商品化、配置市场化理论

一方面,人类生产和生活离不开土地,取得土地的有关权能是使用土地的前提,这就使得这部分权能容易被当作一种商品来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土地有关权能的有偿使用的情况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土地产权商品化理论为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由于土地是固定的,土地市场配置的实质是土地产权的市场配置,土地产权可以“借助于商品的各小部分的所有权证书,商品能够一部分一部分地投入流通”。同时,由于地租的作用,土地产权不仅丧失了不动产的性质,而且变成“商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与其他财产进行优化重组。

农地流转实质是农地产权的流转及因产权的流转而产生的收益的变动。因此,研究我国农地流转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土地产权理论。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规范,但现实中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缺乏明晰性、排他性、安全性,这对我国农地合理有序地流转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首先,不完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降低了农地经营收益和交易价格,从而增加了农地交易成本,最终减少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其次,由于农地产权的弱排他性,很多有流转意愿的农户,害怕流转农地后无法收回,导致农地流转发生的概率降低。最后,新形势下中央提出了农地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