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使我国走进了民法典时代。经过激烈的理论争论,我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人格权”编,使我国有了21世纪时代特点的人格权法,使我国《民法典》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人格权法立法始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经过30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人格权及其保护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制定完善的人格权法奠定了实践和理论基础。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民法理论工作者共同努力,提出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草案,几经审议和修改,最终成为《民法典》的第四编,完成了人格权法的立法任务,开创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立法史,也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立法思想,表达了保护好人民人格权的信心。

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权。它不仅种类众多、内容丰富,而且关乎每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关乎每一个人的人格完整,关乎每一个人在民法领域中的地位和资格。人格权法,即《民法典》人格权编,就是告诉每一个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自己享有的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保护。人格权法是《民法典》给人民的法律武器,让每一个民事主体掌握人格权法的内容,用人格权法保护好自己的人格权,使人人堂堂正正地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好自己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虽然人格权法条文不多,但是理论蕴涵却十分丰富。经过40年的积累,笔者对人格权法理论有了一定的研究,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中担负了法学家应尽的责任。《民法典》出台,更需要对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使它真正成为被人们掌握,维护人们自己人格权的法律武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容丰富多彩,理论基石博大精深。因笔者功力所限,在写作中可能存在不足,请读者指正。

杨立新

2020年8月18日于 北京世纪城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