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考点】法律推理与法治的联系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我们在假设法治的积极价值前提下,论述法律推理与法治原则的密切联系,由此肯定法律推理的价值。(1分)据此,法律推理与法治的关系如下:

(1)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法律同等对待是法治的核心,不管是演绎法律推理还是类比法律推理都具有上述功能。(1分)

(2)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可预期性是支撑法治价值的一个较为关键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要义是保证可预期性或者可预期性的实现。(1分)

(3)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1分)

(4)法律推理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证明。法律推理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和实现法治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要依靠法律推理来实现。(1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第十二章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

2.【考点】法的局限性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不容低估,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在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各方面发展与进步方面的作用时存在一定的程度问题,也就是说法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1分)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表现在:

(1)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任何行为,法不能调整的,只能依靠道德、宗教和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进行调整。(1分)

(2)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但是属于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法需要其他社会规范辅助调整社会关系。(1分)

(3)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恰好不是一一对应的,法律适用面对的事实有时候难以确定。(1分)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现实中的法律自身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立法存在空白,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总存在没有被法律覆盖的社会现实。第二,法律存在滞后性。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中总是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新型案件。第三,法律解释的不统一性。法律解释需要依据法律适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很可能形成解释不统一的局面。(1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第一章第四节“法的作用”。

二、分析题(15分)

【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体系、法律解释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1)《刑法》第133条的逻辑结构包括以下内容:

①假定条件:在法律规则中省略,应为“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交通运输过程中”。(2分)

②行为模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勿为模式。(2分)

③法律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否定性法律后果。(2分)

(2)法官丙的观点不正确。(1分)因为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之间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具有相互独立性,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法官丙的观点割裂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性,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性,而仅仅从民商法部门考虑案件性质具有片面性。(3分)同时法官丙没有结合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法律解释,从而导致其作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2分)

(3)注:本题是开放性试题,言之有理即可得到分数。

①法官甲的观点更恰当。(1分)法官甲运用的是扩大解释的解释方法,(1分)将刑法中的“死亡”扩大解释包括宣告死亡,二者作为结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以宣告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后果从而认定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其认定判决有效的法理依据。(1分)

或②法官乙的观点更恰当。(1分)法官乙运用的是字面解释的解释方法,(1分)按照字面意思将死亡界定为自然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法官乙同时采用学理解释的方法,认为将“死亡”扩展为包括宣告死亡是类推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是禁止的,故而法官乙的解释具有合理性。(1分)

【知识点链接】舒国滢主编的《法理学导论》(第三版)第五章第一节“法律规则”。

宪法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考点】政治权利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1分)政治权利的范围在现代多数国家,主要包括选举(选举和被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诸项内容。

(1)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分)

(2)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每点0.5分,答全2分):《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八章第二节“政治权利”。

2.【考点】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的区别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之间具有以下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2分)

(2)备案审批程序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要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分)

(3)地方性法规不具有变通规定,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1分)

【知识点点拨】自治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比较区别在真题中反复考查,需准确掌握。

二、分析题(15分)

【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职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宪法规范表述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2分)

(1)全国人大是由全国人民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最高。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法律和形成的决议,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且受其监督。(3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其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其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且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需要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对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并且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分)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该宪法规范表述的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分)

(1)全国人大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3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3分)

【知识点链接】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第六版)第九章第二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