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条文要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其实质就是我国的《民法典》施行法。只是我国在立法上不习惯在新法实施之时以法律的方式制定某部法律的施行法,而是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的方法,确定法律实施的有关规则。例如,2010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所以,在《民法典》实施之际,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该司法解释,确定如何施行《民法典》,在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及有关溯及力的问题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司法解释共分四章28条,分别规定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和附则。

一、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性规则

本司法解释的第一部分,是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共有五条,规定了一个基本规则和四个具体规则。不过,这五个规则都是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性规则。

(一)施行《民法典》应当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规则

本司法解释的第1条是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则,即法不溯及既往以及例外的规则。

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立法和司法上,不能用新法去规范已经发生过的主体行为。

适用《民法典》同样如此。我国《民法典》是在以往30多年制定的民法单行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我国原来的民法单行法的形成时间跨度较大,留有较多的过往时代的痕迹,包括存在较多的不当甚至错误的规定。在经过编纂形成的《民法典》中,既有以往立法的成熟条款,也有经过改进甚至纠正的更新规则,还有根据时代发展作出的创新规则。因此,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对《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可能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此,在原则上,《民法典》没有溯及力,只是对《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施行《民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规则的例外

不过,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形下,法律也可以在有条件的时候,确定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新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新法的规定。适用《民法典》也是如此。例如,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法律、司法解释确定了可以适用的规定,则《民法典》的规则就可以溯及既往地予以适用。因此,本司法解释第1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该民事法律关系从《民法典》施行之前一直延续到《民法典》施行之时,因而在原则上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适用新法的规定。当然,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的规定。

(三)施行《民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的例外规则

在适用《民法典》不溯及既往规则的基础上,还要遵守以下几个具体规则:

1.有利溯及规则

法不溯及既往规则的第一个例外规则,是有利溯及规则,是本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规则,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但是《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新增规定规则

法不溯及既往规则的第二个例外规则,是新增规定的适用规则。这是本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内容,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在《民法典》生效后,已经有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中关于新增规定溯及力的规定,对涉婚姻撤销的案件作出了裁判。该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但登记结婚后不久,江某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故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认为,《民法典》实施之后,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的,不仅可以撤销婚姻,而且新增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则。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

该案属于适用《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有利溯及”原则的典型裁判之一。本案一方面,运用本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援引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4条第2款新增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在说理上,也充分考量了新规则溯及适用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否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等问题,为相应规则的溯及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

3.细化规定规则

本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是细化规定的适用原则,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4.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本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的是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即《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上述四个《民法典》适用的具体规则中,前三个规则即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规则和细化规定规则,都是第1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内容,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如果《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规则以及细化规定规则范围的,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在适用第4条即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时,应当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由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是抽象规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因此,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细化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而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至于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针对的是《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民事纠纷案件,已经经过一审、二审,有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民事调解,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不得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二、《民法典》具有溯及适用效力的具体规定

本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部分,是《民法典》具有溯及既往的适用效力的具体规定。这一部分规定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细,在具体适用时,应当认真研究,准确掌握,根据要求正确适用《民法典》。

(一)溯及适用的范围

本司法解释的第二部分,从第6条至第19条,共有14个条文,详细列举了《民法典》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具体规则。这些《民法典》的内容是:英烈保护规则、流押和流质条款、合同效力规则、格式条款效力规则、合同解除时间认定规则、合同僵局处理规则、保理合同规则、丧失继承权规则、侄甥代位继承规则、打印遗嘱效力规则、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规则、好意同乘规则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则。《民法典》的这些规则都具有溯及力,都属于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典》具有溯及既往适用效力规则的类型

在《民法典》上述14种具有溯及力的规则中,基本分为两种类型:

1.适用有利溯及规则的具体规则

第一种类型是适用有利溯及规则的具体规则。包括:本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流押、流质条款的溯及适用,第8条规定的合同效力的溯及适用,第19条规定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规则的溯及适用。

2.适用新增规定规则的具体规则

第二种类型是适用新增规定规则的具体规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包括本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英烈保护规则、第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规则、第10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时间认定规则、第11条规定的合同僵局处理规则、第12条规定的保理合同规则、第13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规则、第14条规定的侄甥代位继承规则、第15条规定的打印遗嘱效力规则、第1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第1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规则、第18条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

3.新增规则的具体适用

在《民法典》生效后,已经有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保理合同解除的案件作出了裁判。该案原告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其在《民法典》生效前,向法院起诉称,2019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闳公司)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同时,远东公司与海寓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海寓公司将其与景闳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2970万元转让给远东公司。远东公司与景闳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景闳公司向远东公司支付服务费。同日,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滨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远东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寓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海寓公司合法享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质押给远东公司,用以担保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远东公司应付的债务。但此后,除第一期回收款及服务费外,远东公司至今未收到其余已到期款项。远东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约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法院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根据本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远东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法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本案中,景闳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远东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保理合同。远东公司选择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故该合同已于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远东公司有权要求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景闳公司支付服务费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本案中,法院不仅依据本解释第12条的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进行裁判,而且在认定合同解除问题上,援引了本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虽然远东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合同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解除。该案准确地适用了《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实践中,还有法院依据本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则,对侄男代位继承案件作出了裁判。该案中,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王勇负责。王勇因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各类费用。法院认为,本解释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而《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和姐姐均先于其去世,虽然王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勇负责,但双方并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王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法院据此判决由保险公司向王勇赔偿因王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64万余元。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本解释第14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新增的侄男代位继承规则,肯定了王勇的起诉资格,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王勇赔偿。该案是国内首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侄男具有代位继承权的判例,较好地践行了《民法典》增加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范目的。本案的判决对于处理此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针对《民法典》修改的高空抛物规则和新增的自甘风险,也由法院率先作出了裁判。在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中,原告庾某因高空坠物受伤,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后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人和侵权事实,故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依据本解释第19条和《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在另一起原告因打羽毛球受伤的案件中,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须担责。本案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无须赔偿。此两件案件中法院的判决,较好地运用了《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除判决外,也有法院依据本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对涉好意同乘案件进行调解。该案中,江某与同事相约自驾皖南,但在驾驶路程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翻车后坠入路边水库,驾驶员江某与车后排座位的两名乘客死亡,只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系了安全带的另一名乘客幸存。2020年,事故死者刘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共计110万元诉讼请求。由于江某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江某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向原告释明了《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三)适用《民法总则》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区分

在《民法典》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中,应当区分《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不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民法总则》是在编纂《民法典》第一步时完成的立法,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后来编纂到《民法典》中,成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基本内容没有变化。《民法总则》自《民法典》施行之时在予以废止之列。因此,在研究《民法典》的溯及既往效力时,应当特别注意《民法总则》规定的制度,适用效力是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均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则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如果是在《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适用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应当以2021年1月1日为时间界限,确定《民法典》施行前和《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适用效力。

三、《民法典》具有衔接适用效力的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衔接适用的含义

《民法典》衔接适用,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延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因该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溯及力,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裁判的情形。这就是本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其民事法律关系就跨越了《民法典》施行前和实施后的阶段。既然在《民法典》施行后,该民事法律关系还继续存在,当基于该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争议时,就具有了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这其实已经不是关于《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了,而是新法具备适用条件应当予以适用。不过,本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的但书,如侄甥代位继承遗产处理完毕的规定,就是法律另有规定。对此应当理解为,凡是引起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并且一直延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只要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另外规定,都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民法典》衔接适用的范围

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民法典》衔接适用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持续规则、房屋长期租赁中的优先承租权规则、判决准予离婚条件规则、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的效力规则、侵权损害后果延续责任、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规则、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规则、保证期间规则,共8种具体规定,《民法典》的规定都具有衔接适用的溯及既往效力。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1.跨越《民法典》施行节点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述列举的《民法典》具有衔接适用效力的规定,在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节点上,内容有所不同。一是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一直延续到《民法典》施行后。二是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该法律关系一直延续到《民法典》施行后。三是《民法典》施行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直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四是《民法典》施行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损害后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上述这些情形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都符合《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延续到《民法典》实施后的特别要求,因而《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2.《民法典》具有溯及力的规定

在本司法解释的第三部分所列举的《民法典》具有衔接适用效力的规定中,所表述的《民法典》适用效力的说法也有所不同。其中,有的是适用《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如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有的是适用《民法典》的章,如第20条;有的是适用相关规定,如第24条;有的只是概括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第27条。

这些不同说法在具体适用中,确定直接适用《民法典》条文的,就直接适用该条文;直接规定章的,应当适用该章的规定;规定适用相关规定或者概括规定为《民法典》的,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争议的内容,确定应当具体适用的《民法典》的规则。

在《民法典》生效后,已经有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关于衔接适用的规定,对涉准予离婚案件作出了裁判。该案原告唐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钟某某家人产生矛盾时,钟某某不能从中劝解,导致唐某与钟某某及公婆之间的矛盾累积,2018年起双方开始分居。2019年5月,唐某起诉要求离婚,当时钟某某身体患有重大疾病尚未痊愈,坚持不同意离婚,铜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2020年7月底,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钟某某也积极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收效甚微,夫妻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时间超过一年。2020年5月,原告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唐某提出的离婚主张,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法院援引了本解释第22条的规定,认为在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本案符合上述情形,双方当事人在不予离婚判决后又分居一年,故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判决双方准予离婚。该案准确地适用了《民法典》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关于附则的问题

本司法解释的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生效时间的问题。

根据附则的规定,本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是跟随《民法典》一起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司法解释施行后,在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