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主旨

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修订,回应了民生保障的需求,在密织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的同时,修改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定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一致,删除了“劣药”认定中“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二是明确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的刑事责任,三是删除了倍比罚金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本罪罪名相应变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