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概念

本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

(2)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生活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有投放的行为。所谓投放,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如放置、放入、喷撒、投递等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置于人们的生活、工作或社会环境中,以扰乱社会秩序。如将某种非危险物质投入公用水井、水池、水缸、饭菜中,谎称投入的是毒害性危险物质;将某种非危险物质的粉末夹在信件、邮物中,到处邮寄,谎称信件、邮物中含有某种传染病如炭疽热病病原体;在歌厅、舞厅、夜总会、饭馆、酒吧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放入某种非危险气体,谎称是毒害性气体;在公共汽车上放置某种非爆炸性机械装置,谎称是炸弹,等等。投放行为使得一些非危险物质置于某一地方中,人们能够感觉到,但不知真相,误认为是危险物质,从而造成慌乱不安。如果没有投放行为或者在人们面前实施虚假的投放行为,仅是借某种本身存在的状态谎称已经投放了危险物质,则因缺少本罪的必要行为而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至于投放的地点,一般是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建筑物、公用水池、舞厅、夜总会、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当然,在非公共场所如在非特定的他人家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同样可以借之扰乱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公众恐慌,因此,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投放的必须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如果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则应根据行为是否有罪过,有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论处或者不构成犯罪。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非真实的、假的危险物质。既包括根本没有危险因素的一般性物质,又包括含有危险因素的非危险物质,如含有人工放射性核素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废物、非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投放的一般是后者那种具有危险性因素但不能归属于危险物质范围的非危险物质。因为投放这种虚假的非危险物质更易使人们误认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从而引起公众恐慌,进而达到行为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危险物质的概念,参见投放危险物质案的介绍。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虽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因此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虽然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干扰、破坏,变得混乱、无序,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受到了较大影响。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是指社会秩序已不是一般性地被干扰、破坏,而是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如在学校、医院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引起学生、病人恐慌,致使学校停课、医院无法给病人看病;在公共水池、食物饭菜中投放了有一定危害但不属于毒害性的物质,致使他人食后中毒;因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恐慌,被不法分子趁机打劫,造成恶劣影响;因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造成警察频繁出动,严重影响公安正常的执法活动;因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致使社会秩序恶化,影响本地区与外地之间正常的经济贸易关系,如造成招商引资困难,等等。

行为人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后,往往还要采取各种方式让他人认为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如加以明示,或散布、传播有人投放了危险物质的消息,等等。这一行为并不为本罪所要求,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人们误认为有人投放了真实的危险物质,并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有后面这些散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又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本罪的事后不可罚的从行为,为吸收犯,应以本罪一罪论处。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后,又叫他人散布、传播,或他人主动捏造传播说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他人如果知道所投放的为虚假危险物质,则他人的行为属于独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也知道自己的投放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其他非危险物质,如被骗而为他人投放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故意投放的,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不能以本罪论处。本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因受欺骗误认为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投放的,即使对危险物质的认识存在过失,也因行为人出于本罪的故意实施了投放行为,应以本罪行为论,不能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论。本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误认为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物质,并不出于本罪故意而投放的,如果存在过失,并且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过失或者虽有过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未致人重伤、死亡也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犯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扰乱社会秩序;有的是精神空虚,寻求畸形的心理满足;有的是借机向社会施压,以满足其某种要求;等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投放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后罪中的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可构成其罪。(2)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即知道不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投放,是行为人出于某种动机企图造成恐怖气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后罪则是明知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其意在危害不特定人身、财产的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行为,仅有投放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而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属行为犯,只要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可构成其罪。(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行为的对象为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后罪的对象则是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5)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后罪在客观上虽然也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这是对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这一客体侵害的自然结果,行为直接指向公共安全,而非社会秩序。

二、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误认为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的,也可构成本罪;而后罪必须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是危险物质而投放,或者误认为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并不出于本罪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而投放的,则属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论处,而不是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并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为本罪的重罪情节,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而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其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就造成严重后果的内容而言,两者也有区别。在后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本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既包括致人重伤、死亡,又包括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还包括其他利益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而停工、停产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以及非物质性损失和恶劣影响等。(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危险物质;后罪的对象则为真实的危险物质。(4)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人身、财产的公共安全。

三、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二者之间的区别是:(1)主体的身份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本罪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在共同犯罪中,构成主体也不以首要分子为必要;后罪的主体虽然也为一般主体,但必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非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其罪。(2)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为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投放;后罪则为明知自己聚众实施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决意实施。(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后罪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各样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4)客体的范围不同。两罪的客体虽然都为社会秩序,但本罪所侵害的比后罪广泛得多。后者仅为社会秩序中的一部分,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前者除后者外,还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等。行为人如果采取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既触犯本罪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又触犯后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牵连犯,应择重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等,这时既会触犯本罪,又会触犯他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牵连犯,对之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能实行并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持有的虚假危险物质来源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在公用的水渠、水井、自来水管道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在公共食堂的水缸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在公共食堂的面粉、饭锅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在牧场的饮水池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在牲畜饲料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在储存粮食、副食品和果品的仓库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在大众的食品中(如油料、糕点、糖果、水果、饮料)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后造成人员死、伤后果行为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后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后果行为的证据;12.证明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后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13.证明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造成严重后果的;(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