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与界限:媒体侵权典型案例解读与启示
- 奚丹霓
- 732字
- 2022-07-28 11:03:47
延伸案例
1.董某与许某、《某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102号;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4717号]
一审法院认为,该篇报道基本反映了审判、执行的过程,客观属实,虽个别用语不够严谨,但并未严重失实,没有故意捏造事实,通篇也没有侮辱或贬损性的语言,不具有违法行为,且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均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已对当事人隐私进行了保护,使得该报道的普通受众并不能将文中的“董某”与原告进行对应。原告认为其良好名誉因该新闻报道而受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董某主张许某、《某商报》社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事实,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经审查,本案新闻报道来源于董某与案外人的继承纠纷案件,其内容与该案的审判、执行情况基本相符,并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某商报》社作出该新闻报道主观上并无过错,董某主张其社会评价降低,亦无相应证据证实。据此,董某主张《某商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2.A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某时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137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11)民四终字第16号]
一审法院认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是指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报道失实是构成侵权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但失实不等于侵权,因新闻媒体仅是舆论监督机构,在对某个事件报道的细节上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形,是难以避免的,对此不能过于苛责,只有新闻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才构成严重失实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