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特定情形下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某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许可听证案

案情

某电力公司于2014年2月开工建设一架空输电线工程。该工程线路共涉及12个单位。但是该工程在开工之前,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居民投诉,市环保局经调查,于2014年6月8日作出《关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认定电力公司该工程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违法开工建设,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在30日内补办环保手续。7月7日,当地某区居民正式将名为“强烈要求召开听证会”的信递交市环保局,正式向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的要求。7月9日市环保局受理了电力公司报送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8月3日正式向该区居民代表发出《环境保护许可听证会通知书》。 8月13日,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的内容主要是该输电线路是否会对周边的单位和居民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和不良影响。

评析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2)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3)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履行以下两项义务:一是行政机关至少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即有义务组织听证。

关于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案中,市环保局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社会公告了举行听证的决定,也专门向有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环境保护许可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他们出席听证会,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