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保健品是食品而非药品

——薛某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而购买保健品案

案情

消费者薛某向消委会投诉,称其为治疗皮肤病在某药店购买了一种保健品食用。该产品在广告中宣称患者在使用该产品2~3个疗程后,可使皮肤银屑、红斑等症状完全消失。但薛某服用4个疗程后,不仅没有治好病,症状反而加重,经送医院诊治才逐步好转。

评析

保健品具有保护人身体健康的作用,当下很多人都会服用保健品。一些保健品确实也具有特殊功效:如“解酒药”在“饮酒前或酒后十分钟内饮用,可速护肝”“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安神补脑液”可以“改善睡眠”,而很多标明“食”字号或“健”字号的保健食品还标注了“适宜人群”“用法用量”等。这些标识和普通的药品非常相像,所以很多人都认为保健品是药品。

保健品全称应该是“保健食品”。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其生产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药品则要求有明确的主治功能和疗效,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文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健食品没有确切的治疗作用,不能用作治疗疾病,只具有保健功能。

因此,保健品是食品而非药品,《食品安全法》也将保健品纳入了调控范围,其第四章第四节“特殊食品”部分对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第74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78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79条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食品广告的一般规定——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法》第18条也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专门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内容,且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本案中的保健食品,在广告及说明书中宣称其具有医学疗效,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