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行政裁定书(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不属于其管辖,于××××年××月××日移送××××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也不属其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简要说明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