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被胁迫结婚的,可随时主张撤销婚姻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大力胁迫艾华与之结婚后,艾华外出打工。在艾华看来,自己与大力的婚姻完全是因胁迫而缔结的,对于这样的婚姻,自己随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艾华的这种认识正确吗?

答案是否定的,艾华必须在一年之内申请撤销,否则就丧失了撤销请求权。

《民法典》第1052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据此可知,受胁迫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人身自由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会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当然,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后,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和有限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