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是房主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由房屋所有人持有;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两者都能证明房屋的权属,但是两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哪一个为准呢?例如,李某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有5间房屋,但是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的是3间房屋,那么,他到底有几间房屋呢?如果他想出卖房屋,能把5间房屋都卖出吗?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除非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因此,上文提到的例子中,李某只能卖登记簿上记载的3间房屋,对于另外2间,虽然有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因为与登记簿不一致,所以其没有权利出售。如果其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可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之后就可以出售另外2间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