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失败的,另一方是否为共同债务人?

夫妻之间对外从事生产活动应经双方同意,但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有时会背着对方对外以夫妻名义作出一些决定。例如,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背着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后该企业因经营不利,负债累累,债权人找到了乙女。乙女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这样的抗辩事由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吗?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据此可知,《民法典》要求,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出资的,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讲,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债务人所欠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