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致租赁房屋损毁、灭失的,应由谁承担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从而影响房屋的租赁。例如,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致使租赁的房屋坍塌,不能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应由谁承担呢?

《民法典》第729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在房屋租赁期间,由于意外事故使得房屋损毁、灭失的,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在事故出现后,因房屋的损坏而影响其使用时,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房屋彻底损坏而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使得房屋受损,那么承租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出租人承担风险的前提是该事故不是由承租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