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

一般情况下,当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的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但究竟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呢?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反推之,离婚时,除去夫妻共同债务和家庭共同负债,当事人的其他债务当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法第1065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据此可以得知,婚后所负债务,以“共签共认”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原则。而对于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仅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偿还,但是当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以夫妻双方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