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未婚女子小张很苦恼,自己生下孩子后,男友不闻不问,甚至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当小张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又遭到男友拒绝。小张无奈之下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那么,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有或无呢?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第2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