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时立的口头遗嘱康复后还有效吗?

病情危急时立口头遗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但是,如果病人经抢救又康复,其之前立的遗嘱还有效吗?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丧偶的老王有一儿一女,由于儿子常年在外地,退休后一直由女儿照顾老王的生活起居。2021年3月老王患病住院,女儿为护理老父亲,辞掉了工作,一直伺候在老王病床前。同年4月,老王病危。他对女儿口授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女儿继承。当时有三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经抢救,老王转危为安,病情趋稳,并于5月中旬出院。此后,老王身体日趋康复,意志正常。

一个月后,老王遇车祸死亡。儿女在处理完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王的口头遗嘱由自己继承全部财产;而儿子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也有继承权。那么,老王的遗产应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138条同时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可知,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本案中,老王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三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王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口头遗嘱生效,其遗产只能由女儿全部继承。不过,老王订立口头遗嘱后经抢救脱险,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而且意志正常,显然具有了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由于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因此,对老王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但是,《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于老王退休后一直由女儿照顾,且其生病住院期间也一直是由女儿伺候的,应当说女儿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老王的女儿可以多分一些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