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博丹(Bodin)

?1530—1596

让·博丹,16世纪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法学家和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他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他对剥削阶级的政治学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博丹出生于法国昂热,曾在图卢兹大学学习法学,毕业后留校任法学讲师,后来曾开业当律师,并从事学术研究。在政治生涯中,博丹曾于1576年得到法兰西国王亨利三世的恩宠,出任宫廷辩护官,最后还当上了全国三级议会[1]的议员。博丹本是“政治派”[2]的成员,1588年又转入了“同盟派”[3],但5年后退出。这两派是当时法国天主教徒主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所以,博丹既是一位学者又是一位政治活动家。

博丹几乎可以说是一个不懂休息和娱乐的人,一生都孜孜不倦地致力于学习和研究。在学术上,博丹很博学,他所研究的范围相当广泛,对多种学科都有较深的造诣,譬如他对星象学、天文学、地理学、医学、哲学、政治学、法律都颇有研究。博丹对宗教理论也很熟悉,他精通《圣经》和古希腊、古罗马典籍。此外,他还掌握了多种语言,如希伯来语、希腊语、德语、意大利语。

博丹的著作卷帙浩繁,但表明其主要思想的是《简明历史认识方法》(Methodus ad facilem historiarum cognitionem)、《国家论六卷》Les six livers de la république和《法律原理》。前两本书都是政治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文献。激发博丹撰写这些著作,尤其全力攻研主权论的动因,是法国的时局。博丹本人是这样说的:“我国政局目前所遭受的风波如此狂暴,使船长与水手都筋疲力尽,因此全船乘客应共同助以臂力。……由于这个原因,在我不能另做较大贡献的情况下,才做这讨论国家的文章。”[4]

博丹企图以自己的理论来直接维护法国君主的全权,反击一切与此相悖的理论,特别是反击“洞开放纵的无秩序的大门”“致力于使国家毁灭”的“反暴君”论,借此使法国能尽快得到统一和安宁。

就这点而言,博丹和当年意大利马基雅维利的思想极为类似。但是,马基雅维利时期的意大利,封建割据势力猖獗,教会权力仍然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经济发展也相对落后。而博丹时期的法国,早已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资本主义发展也较快。但后来出现了内乱,动摇了专制君主的权力地位。这主要是由1562年至1599年的胡格诺战争[5]造成的。假如说绝对君主制对马基雅维利来说是一个需要争取的东西,那么对博丹来说仅仅是一个需要恢复的东西。

《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向我们提供了分析博丹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根据。该书研究历史的解释和意义方面的问题,作者似乎意在建立关于宇宙的综合哲学。但它首先被后人当作一部重要的历史哲学著作来看待。具体地说,博丹的政治法律思想包含下列几个基础理论观点。第一,肯定国家与法律中的道德要素。他认为,统治一定要有道德目的作条件。自然法有使正义诸命令具体化的机能,所以根据自然法的统治才是合理的。第二,应当历史地、比较地研究法律。研究历史对于说明法律的起源和性质是必需的。因为,每个时期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必定是自然的不完全的表现。第三,在宣扬人类意志决定历史发展的同时,又强调地理环境对政治的重大影响。博丹比亚里士多德更为彻底地认为,气候、山脉、水量、土壤、物产、星宿等同政治统治有紧密的因果关系,甚至提出地理环境是政治制度的母胎这种机械论的教义。

《国家论六卷》是著名的、篇幅巨大的国家和法律问题的专著。博丹的国家学说深受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影响,但又有其所处时代的特点。博丹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国家主权问题,同时把国家和政府加以区别,他的国家理论对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有很大的影响。博丹在这本书中对政治思想的阐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国家的起源,博丹与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国家起源于家庭。在博丹看来,一个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富组成的,并具有一个最高主权的政府。既然国家是由家庭组成的,那么国家的秩序好坏有赖于家庭管理的好坏。所以,他认为,公民应像子女一样不能抗拒一个国家的家长——国家的主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主权就其性质来讲,是由父权演变而来的。他的论据来源于他所解释的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国家的产生首先是许多家庭共同防御异族的入侵和互相帮助而成立村落,然后由许多村落组成城市和社会团体,最后组成国家。国家主权者的重要职能是能够制定规范人民行为的法律的权力。

关于政体,博丹以国家主权属于谁作为划分政体的重要标志。他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一人的为君主制,国家主权属于少数人的为贵族制,而国家主权属于多数或全体公民的则是民主制。同时,他把君主制又分为三种形式:君主专制、一般君主制、僭主制[6]。其中一般君主制是指君主以神法和自然法作为统治的根据,人人都会服从。这也是博丹的理想政体,但是这种划分是有害的[7]

国家主权理论是博丹国家学说的核心,他对主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也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8]。主权是国家同其他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博丹又对国家主权的原则作了详细的阐述:第一,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因为它不受任何权力的限制和约束,而只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它体现了主权者的自由意志。第二,国家主权具有永久性或常在性。所谓永久性或常在性是指国家主权的权力不是暂时的,而是永久有效的,它不受时间的限制。第三,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法律的渊源,而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能转让。当然,主权者可以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某些专家,但是他们起草或制定的法律必须经过主权者的同意才能有效,才具有权威性,这是主权的原则。

同时,博丹还具体指出了国家主权者的权限的内容。他认为国家主权者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权;(2)对外宣战、媾和以及缔结国际盟约的权力;(3)任命和免除各级官吏的权力;(4)对国家事务的最高裁判权;(5)赦免权;(6)对臣民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7)对国家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8)征收赋税权与带兵权。

博丹关于国家主权原则和权限的论述,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础,也是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丹在《国家论六卷》及《法律原理》中对法律有不少论述,他既承认神法(指寺院法)、自然法,又承认人为法(法律)和习惯法。他认为神法来自上帝的旨意,而自然法是人们理性的一种体现,它们对所有的人都有约束力,包括君主在内,君主也不能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要求。而对实在法(人为法和习惯法),他则提出了如下观点。

在博丹看来,所谓实在法就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是对公民的命令。他说,法律是一个人或一些人颁布的正当命令,它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对任何人都无例外。他又把法律看成主权者对他所有的臣民颁布的普遍性的命令。

博丹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永远属于主权者,只有他的命令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具有最高权威。不过可以允许委托别人制定法律。

至于习惯,只能经过主权者的认可或默许才有法律效力。博丹指出,习惯是悄悄地不为人民所察觉地养成的,法律可以废除习俗,而习惯却不能背离法律。也就是说,习惯之所以具有力量,仅仅是因为它得到默许并一直为拥有主权的君主所允许。因此,博丹认为,法律和习惯的真正威力都是依靠主权者的权力。

尽管博丹的理想政体为君主制而非民主制,但是他仍然坚持法治原则,认为君主要依法办事,才是合法的。博丹指出,君主要由自然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臣民要由实在法加以约束。博丹强调君主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其目的是不让君主随意侵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这是借上帝和自然法的权威加以论述的。他强调法治统治本身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愿望。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具有反封建的性质,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有其历史的进步性。

综上所述,博丹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关键的人物,他基本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影响,用资产阶级世界观来解释国家与法律问题,他的历史功绩一方面在于恢复了古希腊、古罗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理论,另一方面为17世纪、18世纪自然法学派奠定了理论基础,尤其对霍布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思想有明显的影响。


[1] 三级议会是法兰西国王腓力四世为加强同教皇斗争的力量,于1302年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的第一等级是高级教士,第二等级是世俗贵族,第三等级是市民阶级。广大劳动人民没有代表。三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商量分担新税。代表名额由国王分配。开会时每等级分别讨论,最后投票表决(每等级一票权)。自此,法国在政治上便进入等级代议君主制阶段。

[2] “政治派”指“法兰西政治派”。该派成员大多是天主教徒,少量是新教徒。他们厌恶教派纷争所造成的内乱,期望国家恢复统一,认为宁可保持两个教派也要保持国家和平。“政治派”与当时的“同盟派”“耶稣会”的主张是对立的。

[3] “同盟派”指“法兰西天主教同盟”。1573年胡格诺派组成“联邦共和国”以后,1576年北方以天主教贵族头子亨利·吉斯为首的一些人便组成这样一个对立的派别团体。

[4] 博丹:《国家论六卷》序言,里昂XOLLL版本,第1—2页,转引自谷春德、吕世伦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5页。

[5] 胡格诺战争是指法国的胡格诺教派与天主教派之间的战争,其背后各有大贵族集团操纵,这次战争先后经过9次高潮。

[6] 僭主制指在侵犯自然法的情况下由君主恣意役使人民的统治方式。

[7] 这三种君主制形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专制的程度不同而已。

[8] 王哲著:《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