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考点解析

考区一 民事诉讼基本范畴

备考视角

1.熟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理,厘清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尤其结合后面“仲裁法”考区的知识点,对仲裁与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清晰梳理。

2.在理解各项基本原则内容的基础上,熟悉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或具体程序的关系,知晓某一诉讼行为体现了什么原则,或者某一诉讼行为违背了什么原则。重点关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以这些原则的基本理念作为分析主观题中案情的论据。

3.熟悉各项基本制度背后的基础理念,比如,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与公开审判都是对司法民主的体现,两审终审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辨析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对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应处理方式。

核心法条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8-9、12-15条,《民诉法解释》第103、228条。

2.合议制的适用案件、组成与评议:《民事诉讼法》第39-42条。

3.回避制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4-47、170、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25条。

4.公开审判制度与两审终审制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4、154、162、178条。

考点精要

考点一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考查路径】

(1)预设某一具体案件,分析有哪些解决方式可以解决纠纷。

(2)讨论诉讼与调解的关系:调解的适用范围极广,需要重视这种成本相对低下的解决方式;但同时,也不能忽视民事诉讼的意义,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3)讨论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仲裁的解决纠纷范围较小,只能处理财产案件;仲裁必须以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考点二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在本质上体现了诉讼的对抗性,“对抗”是辩论原则的灵魂。

1.辩论原则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方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范围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性。例如:

(1)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03条)

(2)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民诉法解释》第228条)

【考查路径】从基本原理来讲,法院判决需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辩论的基础之上,围绕辩论事实进行认定,而不能去认定未经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

3.当事人是辩论权主体(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辩论权),法院、抗诉检察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是辩论权主体。

4.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

5.辩论原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非讼程序与执行程序。

【原理释疑】非讼,即没有争议。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例如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应当保持诚实、公正和善意。

【该原则的主要体现】禁止当事人的矛盾行为,禁止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利诉讼状态,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禁止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虚假陈述,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

(三)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1.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起诉、撤诉、反诉、确定管辖、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诸多权利的处分。

2.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必须依法行使,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干预。

【考查路径】法院判决需要限定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二审审理限定于上诉人之上诉请求范围之内,法院对申请再审之诉的审理限定于当事人再审请求的范围之内,都是以处分原则为基础,体现对当事人之处分权的尊重。此系常考的角度。

【处分原则与支持起诉原则的关系】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相关主体在支持起诉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只能针对当事人“不敢诉”或“不能诉”的情况,而不得针对当事人“不想诉”的情况。

考点三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分适用

独任制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就案件而言主要适用于下列两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一审简易程序,只能适用独任制。

(2)非讼程序主要适用独任制。具体又包括:①特别程序通常适用独任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适用合议制。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皆必须适用合议制。

2.合议制中陪审员的适用

(1)一审:民事诉讼一审合议庭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考点点睛】在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或者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程序合议庭可以由陪审员参加。

【考点拓展】陪审员的人数与职权(《人民陪审员法》第14、16、21、22条)

①3人合议庭:1+2或者2+1(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表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②5人合议庭:0+5;

③7人合议庭:3+4(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表决事实认定,审判员表决法律适用)。

(2)二审:民事诉讼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3)非讼: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原理释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方面展开。审判员两方面能力兼具,而陪审员的优势主要在于事实认定。一审程序是事实认定的基础程序,可以适用陪审员;非讼案件不涉及事实争议,不适用陪审员。

3.合议庭评议

(1)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意见确定判决结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秘密原则。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

(二)回避制度

1.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人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处理回避申请适用决定方式,申请人对不回避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本案工作。

2.回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若有未尽事宜在二审与再审阶段仍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1)在二审阶段,如果法院发现一审审判人员或书记员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法院裁判生效后,如果发现原审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

(三)公开审判制度

1.司法公开的涵义

司法公开涵括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大方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的颁行,在强化庭审公开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立案公开、执行公开以及文书公开等方面的改革。司法公开具有下述几方面意义:

(1)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

(2)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3)司法公开能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4)司法公开有利于强化民众参与司法,满足公民知情权,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5)司法公开有利于保障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审判公开的内容

(1)法庭审理程序原则上公开进行,但有以下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2)法庭评议程序一律不公开进行。

(3)宣判程序一律公开进行。

(四)两审终审制度

从审级制度层面看,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从当事人权利层面看,两审终审旨在赋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上诉权,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例外情形下的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

4.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5.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6.法院作出的不可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裁定主要包括:(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权异议;(4)不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

【注意】法院作出的决定都不可上诉。

考区案例

1.案情:李明是本真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住院治疗三个多月,花费医药费若干。本真公司认为,李明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工作,于2018年6月解除了与李明的劳动合同。而李明则认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其安排工作,并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17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49万元。

问题:李明与本真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答案:李明与本真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与第5条之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本真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案情:博士后李然被正在读博士的妻子殴打后,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称经常被妻子殴打。其妻王一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承认自己打过丈夫,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是丈夫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故意激怒她。在法庭调查中,李然陈述称妻子有虐待偏好,经常咬小孩的屁股、胳膊,小孩疼得哇哇直叫,她却感到特别高兴。而王一则申辩称,婚后丈夫对男女关系不严肃,而且对她不信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起诉书中的内容都是污蔑;并提出反诉,认为丈夫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法院查明,李然夫妇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王一曾对李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问愿不愿意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主持调解,李然自愿放弃对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但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而王一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调解不成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李然扶养,并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对李然予以适当照顾。

问题:结合本案情况分析本案所体现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答案:该案体现了以下原则:

(1)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原告李然提起诉讼,被告王一提起反诉,这就是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平等,未必意味着他们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要完全相同,而是表现为一种对应性。

(2)体现了辩论原则。李然提交起诉状,王一提交答辩状,这是书面辩论形式。还有庭审中的口头辩论,也是辩论原则的体现。

(3)体现了处分原则。比如,李然自愿放弃对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就应予支持。

(4)体现了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判决离婚。

3.案情:甲与乙由于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元。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当日,甲和乙到庭,审判员丙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到庭。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丙开庭了结此案。丙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丙任审判长,戊和己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丁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乙500元,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另据查,书记员丁与乙是表兄弟关系。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更换戊担任审判长,庚任审判员,与陪审员辛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庚和陪审员辛两人一致的意见不一致。最后决定依审判长戊的意见作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1)本案中,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审自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