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主观题
- 张进德
- 2310字
- 2022-07-29 17:20:24
考区三 诉
备考视角
1.作为民诉法的基础原理,诉讼标的的理论会在许多重要考点的分析中予以适用,比如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诉讼当事人中的共同诉讼以及第三人、重复起诉不受理等等。
2.基于处分原则,法院裁判范围需要限定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从广义来讲,法院之二审审理范围同样受到上诉请求之约束,再审审理范围也会受到当事人再审请求之约束。在主观题的案例分析中,尤其应通晓上述原理。
3.注意辨识反诉的成立与否,以及法院对反诉的处理方式。
核心法条
1.当事人诉讼请求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力:《民诉法解释》第323、405条。
2.法院对反诉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民诉法解释》第232、233、239、251、252、328条。
考点精要
考点一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时,可能需要预先判断诉讼标的。比如,在讨论特殊地域管辖时,合同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案件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外,在当事人之确定(例如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重复起诉不受理等诸多考点的分析中也会涉及诉讼标的理论的适用。(可参见本书后面相关内容)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主张。
基于处分原则之原理,当事人之诉讼请求可衍生出下列两方面重要考点: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具体又包括:
(1)一审裁判应当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
(2)二审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
(3)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之再审请求进行;
(4)如果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的,则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约束,法院应予主动纠正。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增加、减少或变更诉讼请求,此乃当事人之处分权的体现。
考点二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根据给付内容的不同,给付之诉又可分为物(包括金钱)的给付和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给付。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理论运用】在三种诉中,只有给付之诉的生效裁判才有强制执行力,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的生效裁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考点三 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一般认为,反诉的目的具备对抗性,旨在吞并、抵销或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反诉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条件:反诉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不能增加新的当事人。
2.时间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皆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管辖条件: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4.程序条件: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程序,不能一个适用普通程序,一个适用简易程序。
5.牵连性条件:反诉与本诉之间需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6.独立性条件:所谓独立性,是指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反诉离开本诉也能独立存在。本诉与反诉皆可独立撤诉,而不影响对方的继续进行。
(二)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一审: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法院应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二审: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对反诉只能调解,不可直接判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话,二审法院也可对反诉直接予以判决。
3.再审: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再审法院不得予以审理,符合另诉条件的话,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考区案例
案情:某百货商店与某副食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副食品公司供给商店10吨优质大米,商店支付货款4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副食品公司从某食品厂购进大米10吨,将大米运至百货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大米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认为大米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食品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情形一:审理中,百货商店向法院提出,由于食品厂供应大米质量不合格致使对商店经营造成损失,请求食品厂赔偿损失。
情形二:开庭审理结束后,百货商店以副食品公司未正当履行合同,对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情形三:审理中,百货商店提出1年前曾借款8万元给副食品公司,1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请求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
问题:
(1)副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哪一类诉讼?
(2)以上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为什么?
答案:
(1)副食品公司提出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百货商店履行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义务的诉讼。
(2)第一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对本诉中的原告提起。这里百货商店则是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食品厂提起的。
第二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开庭审理结束之前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这里百货商店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起。
第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还款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必须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百货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与副食品公司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任何牵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