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

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具体约定和内容

——蔡某诉广东杰威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53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蔡某

被告(上诉人):广东杰威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蔡某作为甲方与杰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双方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岗位情况,并通过对乙方的了解、考核,同意录用乙方,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情况,并通过对甲方的了解,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报到;二、乙方到甲方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招工手续,劳动合同订立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1.甲方聘用乙方为文职翻译,服务期贰年,试用期从2017年7月1日算起,工作地点为广州;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乙方被录用后试用期收入为人民币贰仟元/月,试用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约定的收入为人民币贰仟元/月,录用为公务员的按国家规定办理;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叁仟元……奖金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个人绩效另行处理”。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处盖章,蔡某所在学校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处盖章。2017年6月26日,蔡某毕业。2017年7月1日,蔡某与杰威公司开始建立劳动关系,除上述协议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在杰威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11月11日。

蔡某主张,上述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和效力,且杰威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杰威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书已经基本具备劳动合同的条款,杰威公司从未拖欠工资和社保缴纳,不应局限于法律文本规定和有无劳动合同要式规定,否则不仅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情况,还可能由此引发潜在道德风险,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焦点】

1.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2.杰威公司是否需要向蔡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蔡某与杰威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但该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首先,从签订主体而言,该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是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学校就业管理部门,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次,从签订目的而言,该就业协议书用于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明确建立劳动关系意愿、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就业管理,而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平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次,从签订后果而言,该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是违约金,类似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中一般情形下不能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且实践中高校毕业生正式毕业报到后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从签订内容而言,虽然该就业协议书对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有基本约定,但并未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必备要素,约定甚为简单。综上,杰威公司主张以该就业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杰威公司应以蔡某月均工资标准2000元向蔡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35.63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杰威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蔡某支付2017年8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35.63元;

二、杰威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蔡某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工资2735.63元;

三、杰威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蔡某支付2017年10月的提成160元;

四、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杰威公司、蔡某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包括蔡某的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杰威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杰威公司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蔡某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11月11日的工资6839元;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法官后语】

为了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动向,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第一份工作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要与高校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原则上,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处报到后需要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为三方协议即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目前劳动和教育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统一规定,而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则是由各地法院依据各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确定处理意见,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对于本案例涉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不管三方协议有何具体约定和内容,只要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就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三方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不管三方协议有何具体约定和内容,一概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实际上前面两种观点都是从形式特征上考虑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第三种观点是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和必备条款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例的二审判决实际上也是采取的第三种观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包括工资、岗位、劳动期限、福利等,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和必备条款,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出发,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条款的规定,认定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欠妥,但鉴于三方协议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利益,故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过用人单位在用工实践中,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及避免争议和矛盾,即使在招聘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到后还是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陈本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