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什么是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

这里说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并非我们日常见到的债权人基于借贷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而是指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法、合同法对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提起的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这种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并非一般民事诉讼,而是公司诉讼的一种,因为一般民事诉讼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这种公司诉讼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没有尽到特定义务的人对公司债务履行补充赔偿责任。这种公司诉讼也不同于代位诉讼,代位诉讼是指由于债务人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依据的是《合同法》并且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为条件,而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依据的是《公司法》,以股东对公司负有应尽未尽责任为前提。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包括:(1)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2)请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3)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4)请求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因怠于清算使公司财产贬值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5)请求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因怠于清算使公司不能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6)请求公司发起人在其他发起人未履行设立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等等。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以公司为有效债务人为第一前提

首先这类诉讼要审明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其次要审明债权是否达到偿还的期限;最后要审明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这些只能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以确定公司是有效的债务人。如果公司不是有效的债务人,就谈不上一般民事诉讼,更谈不上公司诉讼中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

2.以股东、董事、高管等对公司有未尽义务为第二前提

如果股东、董事、高管等对公司没有应尽而未尽的义务,那么即使公司是有效的债务人,债权人也不能提起补充赔偿诉讼,只能提起一般民事诉讼,向公司主张权利。只有在股东和董事、高管等对公司有应尽未尽义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才可以提起公司诉讼,要求未尽义务的股东和董事、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诉讼中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对股东而言实际上就是“戳穿公司面纱”的落实。在债权人提起补充赔偿诉讼时,不仅要证明自己对公司享有有效的债权,还要证明股东和董事高管等对公司有应尽而未尽的义务,比如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抽逃出资未返还,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未赔偿等。当然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3.以债权额和股东未尽义务额中的低者为判决的上限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司财产先债权人后股东的原则,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延伸。但是债权人对已经向公司履行了义务的股东没有请求权,对未向公司履行义务的股东或者董事高管享有请求权,从公平原则出发,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对股东、董事、高管等的请求权能以公司对其的有效债务额和股东、董事、高管对公司未履行义务额中的低者为上限。比如,债权人的有效债权为100万元,股东对公司应尽未尽的义务为200万元,那么,法院判决股东的补充赔偿额就只能是100万元,股东对公司应尽未尽义务余下的100万元,可以由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主张。再比如,债权人对公司的有效债权额为200万元,股东对公司应尽未尽的义务额为100万元,那么,法院判决股东的补充赔偿额就只能是100万元,债权人余下的100万元债权可以向公司或者其他相同的股东主张。但是当公司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管理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提起的“补充赔偿诉讼”标的则不受上述限制,只以股东应尽未尽义务额为准,当然这种诉讼的胜诉利益也不归原告享有,而是归入破产财产。另外在特定情况下,补充赔偿责任也会转化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清算事由出现后,在因股东怠于清算致使公司财产灭失、账册损毁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以未尽义务的股东、董事、高管等为被告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可以直接以未尽义务的股东、董事、高管等为被告,也可以将其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可在执行过程中将其追加或者变更为被执行人。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减控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提高诉讼质量。

5.胜诉利益归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债权人之所以提起补充赔偿诉讼,就是因为其对公司享有债权,而相关股东或者董事、高管对公司又有应尽未尽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原告,谁主张谁得利。当然,如果股东或者董事、高管依据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对公司的义务以赔偿额为准视为已经履行,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以股东或者董事、高管的赔偿额为准视为已经偿还。当然正如上面所言,如果公司已经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补充赔偿诉讼”的胜诉利益则归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