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设立公司发生费用引发的诉讼

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的职责,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共益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公司成立的应当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分担。设立公司的费用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房屋租金、公关费用、中介费用等,在公司成立前这些费用或者是由某个发起人垫付或者是由某个发起人经手拖欠,如果公司成立了则由公司偿还这些费用,如果公司未成立,或者虽成立了但是不承担相关费用就有可能引发此类公司诉讼。

1.诉讼方案

(1)设立费用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以一个或者数个发起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为偿还债务或者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没有成立,为设立公司的花费将转化成发起人的债务,比如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了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没有支付租金,租金就转化成公司设立过程的债务。如果发起人不能及时偿还该债务,房屋出租人就可能提起诉讼,并以其知晓的一个或数个发起人为被告,主张其偿还租金或者对偿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2)垫付设立费用的发起人可以提起诉讼,以其他发起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为分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在许多情况下,设立公司的费用是由某个发起人垫付的,如果公司成立了就由公司偿还发起人垫付的费用,如果公司未成立垫付的费用就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分担。但是如果其他发起人不愿意分担或者对分担的比例产生了异议,垫付费用的发起人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全体发起人分担自己垫付的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人公司则不存在此种诉讼。

(3)承担责任的发起人可以提起诉讼,以其他发起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为分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这种诉讼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权人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某个发起人承担了债务,如果其他发起人不愿意分担费用对该发起人进行补偿,该发起人有权提起追偿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他发起人依法分担部分费用。一人公司则不存在此种诉讼。

(4)其他发起人以有过错的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是由某个发起人的过错所致,有过错的发起人就应当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或者多承担该费用,如果发起人不能就分担问题达成一致,其他发起人可以有过错的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产生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费用。一人公司则不存在此种诉讼。

2.审判依据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费用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的第四条对公司设立费用的责任问题明确如下,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第三款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3.相似判例

关于发起人分担设立费用的判例。

案号: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再4号

基本案情:两个发起人签订协议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公司未成立,其中一个发起人承担了全部设立费用,诉请另一个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股份比例分担公司设立费用。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借款的偿还主体及比例,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分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集团作为欲设立新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拖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对新设立公司期间的债务承担做出约定,对出资比例进行了约定,故对此期间的债务,应由发起人双方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