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诉讼解析与实战: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66种诉讼
- 张远堂
- 1213字
- 2022-07-29 17:13:56
五、发起人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引发的诉讼
公司成立后所有发起人都应当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应当将自己登记为股东而没有登记的,可以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包括内部登记和对外公示两项。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内部登记包括将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和将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部登记是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外部登记起到公示的效果,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1.诉讼方案
原告为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发起人,被告为公司,根据情形也可以列其他发起人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承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将原告登记为公司的股东。
2.审判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则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3.相似判例
虚假增资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判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黄某忠诉陈某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基本案情:法院查明:黄某忠、陈某庆、陈某、张某、顾某平、王某英作为宏冠公司的前股东未就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事宜召开过股东会。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所谓宏冠公司增资110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此外,从结果上来看,宏冠公司用于所谓增资的1100万元,在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此种情形不能认定新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的义务。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经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他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4.问题讨论
什么是认定公司发起股东的核心证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股东的核心证据如下:
①是否签署公司章程及章程中是否记载其姓名或名称;
②是否认缴出资或者实缴出资;
③是否签署设立公司的有关协议;
④是否参与公司设立活动。
认定股份公司发起股东的核心证据如下:
①是否签署发起人协议并且发起人协议记载其姓名或名称;
②是否认缴股份或实缴出资;
③是否签署公司章程并且章程记载其姓名或者名称。
上述证据综合判断,核心是是否签署公司章程并认缴出资或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