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实务精解:法律规则、审核重点与案例解析
- 史雪飞
- 1171字
- 2022-07-29 15:55:03
第四章 独立性
第一节 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
关于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首发管理办法》在“第二章 发行条件”中的“第二节 独立性”进行了完整阐述,并对每个独立的具体要求作出了逐一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独立性,是指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来说,包括“五独立”,即发行人的资产完整(虽然此处用的是“完整”,但内容仍然是强调资产的独立性)、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也是在“第二章 发行条件”中规定了独立性的要求,只是未设专节,具体到每个独立的有关要求没有像《首发管理办法》一样展开说明,对独立性仅有一条概括性内容,但“五独立”的要求是一样的,即第十六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实务中,中介机构在申报创业板项目时,有关对独立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均是参照《首发管理办法》来要求和执行。
此外,《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因此,把握独立性原则,除前面的五个具体方面外,出现其他影响独立性的问题也是不符合IPO关于独立性的审核条件的。
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首发管理办法》删除了上述对独立性的具体内容,仅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同日修订的《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也是如此,规定在第三十四条,内容一模一样。2015年新修订的两个办法一经公布就引发了各界关注,有的媒体语出惊人,宣称注册制已经到来,证监会不再对包括独立性在内的具体发行条件作出实质性审核。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虽然两个办法删除了包括独立性在内的具体审核要求,但监管机构并未因此放松对发行人独立性等标准的要求,如果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仍然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所不同的是,两个办法修订后,发行监管部门将不再为发行人的独立性背书,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需要对发行人符合独立性基本要求的信息披露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把包括独立性在内的部分审核条件交给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自行对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来说,这种责任和要求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更重了。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再次修订了《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继续保留了上述2015年修订时对独立性的规定。